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 知识产权Insight第075...

知识产权Insight第075期
本案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摘要之18,涉及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本案中,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电源包括上盖、充电电池、电路板、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和下盖,所述上盖和下盖配合形成移动电源外壳,充电电池和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分别与电路板电连接,充电电池和电路板容置在移动电源外壳内,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电源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或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
8.如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至少包括两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其中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正极电连接,另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负极电连接。
上述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6。在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时,其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1是“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2是“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换言之,并列技术方案1是包括2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1是包括超过2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1相同,构成侵权。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1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被诉侵权人提起上诉,具体理由为: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部分技术方案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专利权人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改判。此外,根据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认定,对于涉案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8的包括技术特征“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保护范围,其中“多组'应解释为大于两组而不包括两组。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侧虽各有四个触点,但分别仅有正负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为大于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给被诉侵权人造成巨大损失,应赔偿被诉侵权人的损失及为侵权诉讼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涉案权利要求被部分无效时,法院其实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而专利权人依据该权利要求中维持有效的并列技术方案2继续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并列技术方案2的保护范围。
本案另外的看点为:在一审法院未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并列技术方案2进行实质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径直审理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并列技术方案2?如何认定构成等同侵权?被告在二审中提出专利权人恶意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最后,附有笔者的简评。

案例: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
裁判要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另查明:
  来电公司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删除式修改,仅保留授权公告文本中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其余权利要求均删除。该权利要求如下:
  “8.一种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电源包括上盖、充电电池、电路板、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和下盖,所述上盖和下盖配合形成移动电源外壳,充电电池和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分别与电路板电连接,充电电池和电路板容置在移动电源外壳内,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
  所述移动电源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
  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至少包括两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其中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正极电连接,另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负极电连接。'
  2018年6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5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如下主要内容: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电源,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一是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并列技术方案1),二是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并列技术方案2)。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2相对于云充吧公司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在授权公告文本中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来电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8年7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二审庭审中,来电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同时其主张云充吧公司在供移动电源充电用的充电座里设置四根顶针,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可分别与其中两根顶针接触充电,籍此实现移动电源左右放反充电,解决了移动电源多面放反的问题,所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仍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云充吧公司则主张涉案专利保护的是移动电源,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不能解释为具有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至少包括两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其中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正极电连接,另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负极电连接'。第【0021】段记载:“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4具体为外露于上盖1和下盖5配合出的其中一侧,当然也可以包括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或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即使充电时将移动电源的方向放错了仍然能成功充电'。来电公司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中未记载移动电源左右放反仍可成功充电的技术方案。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主张及本案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而来电公司依据该权利要求中维持有效的并列技术方案2继续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并列技术方案2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将多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以并列选择的方式撰写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当理解为包括了多个保护范围相互独立的并列技术方案。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一项权利要求,应当将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以各自的技术方案为单元,分别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单独比对。其中的某个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不影响其他没有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的效力。本案即属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形。来电公司在本案中明确选择权利要求8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项权利要求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即上文所述的并列技术方案1和并列技术方案2。并列技术方案1在一审期间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涉案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部分为并列技术方案2。在并列技术方案1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来电公司表示就维持有效的并列技术方案2继续寻求专利权的保护。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仍然部分有效,来电公司并非完全丧失权利基础,为促进诉争双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提高审判质效,本案不宜采取全案驳回起诉的方式,而应通过更加合乎案件实际、当事人诉请和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来进行处理。简言之,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形,可驳回当事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的起诉,对于未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仍继续审理,并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详细理由本院阐述如下:
  其一,在专利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1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驳回来电公司基于并列技术方案1的起诉。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负面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当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无需等待专利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来电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权利要求8中并列技术方案1所记载的“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相同的技术特征,据此支持了来电公司的侵权指控。但在一审期间,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1已经被依法宣告无效。来电公司虽不服第365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涉案专利权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裁定驳回来电公司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被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有效,来电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其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与维持有效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问题。如前所述,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形,可以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审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对于未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技术方案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具体到本案而言,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已被宣告部分无效,应以来电公司坚持选择的维持有效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据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维持有效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来电公司在二审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可实现移动电源前后放反或左右放反充电等两种不同的充电方式,故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权利要求8中“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云充吧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来电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局限于移动电源前后放反充电问题的解决,并没有提出移动电源左右放反也可实现充电的技术方案,移动电源左右放反充电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记载,对此来电公司亦予以认可。并且,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实现左右放反充电的根本原因在于,增加了充电座中与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相接触的顶针的数量,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在充电座上设置多个顶针,解决了移动电源左右放反充电的问题。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请求保护的是移动电源,不包括与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进行充电接触的充电座,来电公司有关等同侵权的诉讼主张显然已超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包含有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和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等两个独立并列的技术方案,则应认定二者的权利边界没有交集,不存在重合的部分,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2使用了“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数量限定,其保护范围不应涵盖一组或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情形。被诉侵权产品仅设置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没有落入权利要求8中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保护范围。再次,如前所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在充电座上设置若干个顶针,实现移动电源前后放反和左右放反充电,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只能解决移动电源前后放反充电的问题,二者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有明显区别。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简单增加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数量即可显而易见地获得。综合上述分析,被诉侵权产品中“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维持有效部分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原审法院据此还认定云充吧公司实施了制造、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判令云充吧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
  此外,云充吧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来电公司赔偿恶意诉讼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鉴于云充吧公司该项请求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属于二审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云充吧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来电公司基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被宣告无效部分的起诉,应予以驳回。被诉侵权产品中“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8中维持有效的“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来电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云充吧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判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的起诉;
  三、驳回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包括技术特征“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官:岑宏宇 张宏伟 何鹏)

案例简评:
本案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精细化审理的趋势,也体现了二审法院实质性解决诉争双方纠纷,提高审判质效的做法。
本案有以下启示:
1. 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时,如果部分技术方案被无效时,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仍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继续主张权利,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 对于权利要求包括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时,不同的技术方案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保护范围。如果通过等同的保护范围,使得各个技术方案的保护边界重叠,并不合理。
3. 采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之外的其他技术手段,实现了类似的技术效果,不应认定构成等同。例如,本案中采用权利要求保护的移动电源之外的充电座,才能实现类似的技术效果。
4. 被诉侵权人在上诉时才主张专利权人恶意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属于二审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会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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