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的筒子们,一起来学增值税(二)

上一篇我们了解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增值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一类是个人。单位和个人是什么意思呢?我问过一些朋友,他说当然是企业和自然人。我说你是想当然了,实际并非如此。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我们可以看到,条款中并没有给出一个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告诉我们哪些属于单位。通过这些列举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只是单位的一个类型。单位是一个大于企业的概念,增值税中的“单位”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

同样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九条: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什么呢?国税函〔2010〕139号中有进一步的解释,“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增值税中的“个人”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另外要注意,增值税纳税人并不区分国别,并不是说只有我国自然人或者我国的居民企业,才缴纳增值税,而是只要发生符合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行为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

我国知道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管理的需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不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则是需要计算销项,抵扣进项。那这两种类型纳税人是如何划分呢?

我们先把“单位和个人”进一步细分为:常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再分别看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常规企业来说,通常是根据年销售额来划分的。生产为主的企业(含加工修理修配)以50万元为界限、批发零售的企业以80万元为界限,营改增的企业以500万元为界限,超过是一般纳税人,不达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是硬性规定,不可选择。

当然了,如果企业实在达不到销售额的标准,但又特别想成为一般纳税人,比如新办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是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注意啊,从今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登记即可,不需要审批。

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额超过了上述标准,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有一些自主权。

对于自然人,无论从事什么行业,无论销售额有多大,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不能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除非有特殊规定),这是一条单行线,不能掉头,好马不吃回头草。

销售额确定规则

既然年销售额是划分的一个重要标准,我们有必要了解年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

会计做核算通常是1月1日到12月31日,但这个年度销售额不是这样计算的,它是根据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累计计算的。可以是4月1日到第二年的3月31日,也可以是去年三四季度和今年的一二季度。如果你问能不能5月15日到第二年5月14日?过来,我告诉你,你这样学习是剑走偏锋,容易走火入魔。月是最小的单位了,不能拆分。

这个销售额不仅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还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有的纳税人说我是差额纳税,也就是说销售收入500万元,需要扣除300万元,然后按照200万元缴纳增值税,那该如何确定销售额呢?很简单,是按照500万元来确认销售额的。

如果有的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这样的业务,导致销售额突然达到了1000万元,而平时一年经营不过20多万,这该怎么办呢?这些偶发的业务销售额是可以不计入的,还是按照20万元来判断是否达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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