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141 法国18世纪经济(上)
法国18世纪经济(上)
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法国的封建领地,自12世纪后开始瓦解。在14、15世纪,农奴制已基本废除(邻近德意志边境的东部地区,直到1789年革命前夕,估计尚有150 万" 死手"制农奴,但依附形式已趋缓和)。16世纪时,由于价格上涨和宗教战争,领主的权利日见衰弱,实际上已丧失了对土地的支配权,大多数领主所保有的土地面积已经缩小许多。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事实上已有权任意使用土地。在这之前一直受领主严格控制的土地,从此可以买卖瓜分,这就使得法国的小农所有制比其他国家更为普遍。到了17世纪,领主又图谋扩张地产,以紧急需要为由,没收以前归农民占有的土地,另一方面,利用村社居民的欠债,强行征用村社三分之一的地产(" 三分制" 名称源于此)。
然而不管怎样,法国领主保有地的扩张,并未直接损及小农的地产,而且也无法阻止土地关系朝着租佃制的发展。
17-18 世纪,法国农村主要存在下述两种形式的租佃制:有期租佃和交谷租佃。有期租佃,农具与牲畜均由耕种农田并向地主交纳现金或实物地租的农民自己解决。交谷租佃也就是分益耕种制,地主提供部分牲畜与农具,收取一部分作物作为租金,通常地主所得部分,占产量的1 /4 到1 /2 不等。农田有期租种制,在耕田肥沃地区尤为常见,如在塞纳河中游,而分益制往往与法国比较贫瘠的地区有关。
法国农民除交纳地租外,还须承受各种封建义务和苛重的国家赋税。封建义务主要有徭役和教会的" 什一税"。路易十五时期,已实行征调农民修建道路、营房等无偿劳役,而且往往对同一个人不断征调,违者课以罚金。教会什一税实际是第一等级僧侣加于广大农民的重轭。大革命前法国僧侣约12万人,占全国人口0.5 %,占有全国地产10%,地产年收入为8000万至1 亿里弗尔,而什一税收入达12000 万里弗尔。国家赋税包括人头税、军役税等直接税以及盐税、酒税、烟草税等间接税。18世纪直接税增加了约一倍,间接税增加了两倍。除了制度环境,由于法国农业大量保留中世纪特征而造成收益递减,也是农村贫困的原因之一。直到18世纪中叶,大多数地区依旧沿用陈旧的三圃制。法国16世纪上半叶小麦的总收获率是6.8 ,18世纪上半叶小麦总收获率是5.8 ,这期间收获率下降了17%(从收获率中扣除1 单位粮种后计算)。
在上述情况下,许多农民遇到歉收年景,就不得不举债,忍受高利贷盘剥,直至以土地抵债。到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在法国农业总人口2200万人中,赤贫农民几乎占10%。当时英国农学家阿瑟.扬在法国农村进行考察后认为,无须什么大预言家即可看到法国革命已迫在眉睫。
2.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法国专制王朝的财政危机,是革命的直接导火线,而1789年前数年中的歉收和饥馑,使资产阶级革命一开始就面临土地问题的考验。
法国路易十六期间(1774-1792),国债增加了三倍,历年短绌之数都靠借债维持。到1789年时,债务约达50亿里弗尔,单是债务费就要占岁入的65%,显然,这样的财政已不是传统的方法所能支撑。虽然说,整个税收负担压在农民和小市民身上,但对国家濒临破产的恐惧,也震撼着第三等级上层商业和金融资本家。在1789年最初几个星期,在市民阶级领导下,非特权者反对等级制特权的阵线已经形成,参加这一阵线的还有许多明智的贵族。当时,国民议会为了能合法地干预封建制,他们需要农民暴动,1789年夏农民暴动汇入了" 大恐怖" 的洪流。在7 月14日革命风暴过后,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必须迅速对农民土地要求作出反应,而由于资产阶级各个派别存在不同的政治倾向,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其经过大致可分为下述三个时期。
(1)君主立宪派当政时期(1789年7 月-1792 年8 月)
1789年8 月4 日-11 日,制宪会议就农民问题提出了讨论。8 月4 日晚,经过激烈的辩论,通过了"8月4 日法令" ,原则上确定" 完全彻底摧毁封建制".但这里所指的仅仅是非独立的农民的人身权利,不是指封建财产,因制宪会议仍然认为封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接着通过的几项决议中,涉及废除任何形式的隶属性、领主裁判权、什一税、无偿的狩猎权等。此外,还宣布农民对领主的土地义务可用赎买方式废除,但法令既不规定赎金率,也不建立用于此目的的信贷机构。国王对废除封建权利的反抗,直到巴黎发生新一次暴动才告停息。农民也反抗这个法令,因为它规定农民对地主的封建义务要通过赎偿才能废除。于是,进攻地主庄园和焚烧地契的新浪潮遍及全国。尽管如此,制宪会议坚持保护财产。
1789年8 月26日,通过了" 人权宣言"。" 宣言" 不仅取消等级制,规定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原则,还确定了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11月2 日,法令宣布全部教会财产为国家所有,随即将此项财产加以拍卖。教会财产归还世俗,是18世纪大力进行的反教会宣传的结果。
1790年,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迫于农民起义的压力,于3 月15日颁布法令,废除领主根据" 三分制" 原则强占村社土地的权利。然而,对于已占有的土地归还问题,法令只字未提。1790年5 月,规定了农民免除实物贡赋的赎金率,其条件十分苛刻,赎金相当于20年的贡赋,并须一次付清。此外,法令还要求严格征收一切未赎免的封建贡赋。同月15日,又规定将教会土地分成小块出售,付款期限可延长至12年。但不久,6 月的法令又重新规定土地必须连片出售,付款期限缩短至4 个月。农民对君主立宪派的土地政策深为不满。事实上,到革命的第三个年头,封建的土地关系原封未动,农民的起义也一直没有停息。
(2)共和派吉伦特党专政时期(1792年8 月-1793 年5 月)。
1792年8 月10日法国君主立宪制被推翻,当政的吉伦特党成立了共和国。吉伦特党人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他们更关心的是将原先由贵族和教会垄断的土地转变为城乡资产阶级所有。因此,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上是不彻底的。
1792年8 月20日的法令,先是规定主要贡赋可以逐渐赎免,后来改为如领主不能证明这种贡赋是由协议产生,农民可以不用赎免而取消这种贡赋。由于领主不可能提出这种证据,因而实际上使农民摆脱了这种封建义务。关于农民要求土地的问题,则仍未解决。
1792年8 月25日的法令规定,村社公有土地在农村全体公民间分配。但因为农村中有外来移民,结果引起原有居民与移民间的纷争,所以村社土地的分配被搁置起来;另一方面,法令规定给有占有权者颁发文书证明,如地主能证明他在最近40年内一直占有该土地,则仍归其所有,这样就创造了一个不利于地主的法权状况。其次,革命政府没收的教会与流亡地主的土地,开始时吉伦特党不愿将大片土地分成小块出售,9 月2 日法令里准许将士地分成小块出售,但须用现金在短期内付清,甚至以拍卖方式将土地售与愿出高价者。因此,很多土地被地产投机商和农业资本家购去。
(3)雅各宾派专政时期(1793年6 月-1794 年7 月)
1793年5 月31日至6 月2 日,激进派雅各宾党人(因其俱乐部设在巴黎雅各宾修道院而得名)用革命手段结束了吉伦特党的统治。在雅各宾派专政的短短一年内,制订与颁布了一系列革命立法,较为彻底地摧毁了法国的封建制度。
1793年6 月3 日的第一个法令,规定将没收的逃亡地主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分10年摊付,给予立即付清者以优惠。
当时激进派会议迫切需要农民子弟参军,6 月10日颁布的第二个法令最终解决了前政权遗留的问题。法令规定,凡村社内一切闲置的土地以及在最近200 年内被领主夺去的一切公有地,包括牧场与森林,全部还给当地农民,按人口进行分配,不计性别和年龄。于是,几十万无地农民便变成了小土地所有者。
1973年7 月17日颁布第三个法令,除了规定的纯地租外,无偿取消一切封建义务,并要求封建文契的持有人在三个月内将文契交出焚毁。
1793年9 月13日的法令又规定,在没有公社土地可分的地区,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可购买流亡者的土地,地价每阿尔邦(合0.3 公顷)500 里弗尔,分20年交付,不计利息。
1794年5 月18日的命令重申,取消一切封建性的租佃关系,有违反规定者,处以5 年徒刑。
雅各宾派的土地政策,基本上满足了法国农民的土地要求。现在有的史学家以资产阶级局限性来评论雅各宾派的土地改革还不够彻底,甚至对1793年6 月24日宪法中关于" 私有财产制神圣不可侵犯" 的思想妄加指谪,这只能是对读者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