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中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及建议
汽车新消费时代来临,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个低首付、低门槛、审批速度快、多种组合方式的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将作为汽车金融2.0时代的一个标志性特征。在融资租赁的服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入局者会遇到怎样的法律风险,又该如何利用法律作为保护自身的武器?
案例
舒某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由A公司购买车辆作为登记车主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并且将车辆出租给舒某使用。2010年,在汽车租赁使用期间,舒某驾驶该车辆与骑自行车的白某发生碰撞,经过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舒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经司法鉴定为重伤,随即白某将舒某以及A公司诉上法院。
分析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考虑到自然人往往难以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而公司都具有资金链,索赔人往往将汽车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一起诉上法院。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法律规定出租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如果A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则由承租人舒某承担对白某的所有赔偿责任。
那什么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出租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我们分为四种情形:
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有缺陷的,且该缺陷是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精神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有过错的情形。
那么上述我们所说的只要出租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是不是绝对的?有没有例外?
答案是:有例外!虽然说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大部分法院判例,出租人在没有过错时,对承租人的交通事故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所以在融资租赁模式中,出租人还是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承租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做出哪些防范措施?
1.签订书面《融资租赁协议》。与一般的财产融资租赁不同,融资租赁汽车所有权利登记都是以出租人的名义,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会很难知道是融资租赁汽车。特别要完善规定协议中交通事故责任追偿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2.实际操作与融资租赁定义不能相悖。在实际案例中,尽管有些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也会因为实际产生的法律关系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成立要件,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或者挂靠关系,比如收取出租人管理费、租金明显超范围等。
3.如果约定由承租人投保,必须督促其尽快投保,避免遭遇事故时承租人支付不起费用,而让融资租赁公司垫付的情形。
4.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赵伟喆律师团队联系微信:gusuyin)不断对《融资租赁协议》迭代更新,遇到突发情况,及时和律所团队商量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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