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权限下的“免除一切税费”,到底可以免些什么?
昨天,山东省人民政府的一份文件引发财税人的关注,文件中最大的亮点是“免除一切税费”,网上很多文章都拿这句话做了标题,但我们一定要知道,亮点只是一个点,如果不去了解政策的前提条件,很容易把它理解错了,想歪了。我们今天就来看看文件中“免除一切税费”的前提条件,相关原文如下:一、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虽然还没有详细的细则文件出台,但“免除一切税费”确实让人感觉心潮澎湃,我们今天提前分析一下,在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权限内,最终还可能免除那些税费?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解释,看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优惠并不能拓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身上。小微企业是指什么?目前在税收文件中,小微企业这个称呼虽然广泛,但并不是一个统一认定的标准,目前有若干种口径。有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口径,也有增值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口径,还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口径,不知山东最终会认定哪个口径?发布之日是2020年6月5日,通常来说,税收优惠的适用期间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纳税申报时间来确定的。如果随后的文件如果有特别规定除外。免除一切税费,最关键的条件是,在地方权限内。我们逐项来看一下,作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有可能涉及哪些税,哪些税免征有地方权限?地方教育附加:这费用的征收是省政府出台,地方政府有权免征。不过国家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已经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新冠疫情可否能套用“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这个条款,另外,减征的幅度可以达到100%吗?存疑,拭目以待。那么,小微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免吗?我个人认为纳税人不符合优惠主体要求,不能免。房产税:有减免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上述文件未明确第三项是由哪个部门酌情减免。在2019年《契税法征求意见草案》中是这样表述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据此判断,应该是地方政府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房,有减免权限。不过如果出台优惠政策,应该属于特定事项减免,而不能是针对特定主体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经颁布,但该法是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所以目前还是应该执行暂行条例,而且这部分减免权限也没有改变。新冠疫情应该也可以归入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总之,18个现行税种除了关税和船舶吨税,其余的十六个税种我都捋了一遍,费种我看了四个,不知道当地还有其他地方性收费。总之,很多税种地方政府是没有权限减免的。在有权限减免的税种中,我认为这里最引人注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需要缴这两个税,应该会减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