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4种征退税模式

原创 郑昱 税政解析与策略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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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温《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是征税还是免税?》(点击标题可阅)一文。其中作者王术芳老师提供了4种方法,可供查询某一商品代码的“特殊商品标识(类型)”。
4种方法分别是:
1、查询进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2、查询进在线版申报系统,
3、查询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退税申报系统,
4、查询进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
具体操作详见文章,不再赘述。
我将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各类商品的增值税征税率、退税率、特殊商品标识(类型)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应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概括出以下4种模式。为表述简洁,分别用A、B代表若干数字(小数或百分比),数值设定A≥B>0。
1.征税率:A,退税率:B,特殊商品标识(类型):无(显示空白)。
这种模式是出口货物最常见的,适用增值税一般的出口退税规定。后面3种不适用出口退税的模式,如果改为适用出口退税即转变成这种模式。
2.征税率:A,退税率:0或无(空白),特殊商品标识(类型):禁止(出口)或不予出口退税(或标识1)。
这种模式的出口货物需按增值税应税销售(视同内销)征税处理,不适用出口退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第1种模式的商品被取消出口退税后常转变成这种模式。
3.征税率:无(显示空白),退税率:0或无(显示空白),特殊商品标识(类型):免税(或标识2)。
这种模式的出口货物需按增值税免税销售处理,也不适用出口退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已抵扣需转出。
4.征税率:A,退税率:0或无(显示空白),特殊商品标识(类型):免税(或标识2)。
这种模式的商品很少,出口货物与第3种模式一样按增值税免税销售处理,同样不适用出口退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已抵扣需作转出。
以上4种模式,基本可以涵盖各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视同内销征税或免税处理的三种情况。
写到此处,可能已经有读者朋友通过学习出口商品增值税的征税率、退税率及特殊商品标识(类型)的不同模式,轻松掌握了出口货物适用征税、免税、退税政策的诀窍。
最后,留一个抛砖引玉的问题。
2017年国务院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
1.这条文中的“税率”指的是征税率,还是退税率?
2.为什么出口货物在除此之外的其他政策文件中再也没有出现“税率为零”或“零税率”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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