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政策落地(上)-看看您所在的省市采购比例要求如何?
基本药物是公共医疗中的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提出,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图读懂基本药物政策
关于基药新政的落地,各省市对于各级医院采购基本药物的品种和金额比例有何要求?现行政策如何?
协和麒麟医学将分为上下两期,整理各省市的现行基药政策,敬请关注下期内容,获取更多省份的相关政策~
各省市基药政策
黑龙江
2019/6/11黑卫药政规发〔2019〕13号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基本药物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考核
2018/4/11 黑卫药政发〔2018〕11号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调整为不低于55%,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调整为不低于35%,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调整为不低于35%,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30%
河北
2019/5/30邯政办字〔2019〕3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统一执行全省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种、剂型、规格、厂家。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品种,要按照程序优先纳入医疗机构使用目录。
2014/8/25冀卫发〔2014〕33号邯郸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卫计委进一步做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物目录
各采购用户应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以县为单位统计)基本药物采购额应达到药品采购总额的80%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设区市为单位统计)应达到70%以上;二级医院基本药物采购额应达到药品采购总额的30%以上,三级医院应达到15%以上。"在达到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省增补品种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物目录中选择使用其他药品。
辽宁
2019/7/11 辽府办发〔2019〕5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特点,严格落实省卫健委确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配备和销售额度比例。坚持药品集中采购,落实分类采购,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实现上下联动、相互协调的用药机制,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用药需求。鼓励医联体内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调整。
2014/11/24辽卫发(2014)56号 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额比例应达到70%以上。鼓励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10%,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分别从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以及2011年省增补基药品种中选择使用药品,采购药品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不得超过30%。
安徽
2019/6/19 关于《淮南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30%、70%。探索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专项集中采购,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对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实行单品种带量采购。
福建
2019/6/13闽卫医政〔2019〕51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属和市属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达到25%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达到3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达到40%以上;同级别专科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可下调5%;同级别中医类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参照综合医院要求执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用药实现统一、上下联动,牵头医院要加强用药指导,保障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
江西
2019/3/22赣府厅发〔2019〕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关政策。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合理确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发挥医院药师的用药指导和审核监督作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师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动用适宜的基本药物替代临床上使用金额较高的非基本药物。
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集中采购不再纳入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016/7/22 赣卫药政发[2016]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医保药品目录
坚持基本药物在基层主导地位,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使用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60%-70%。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使用金额占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40%-50%;三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20%-30%;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暂由医疗机构确定使用比例,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配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非基本药物,满足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的用药需求。
湖北
2019/5/13鄂卫通〔2019〕25号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药物的品规比例和使用金额比例均不低于60%。
湖南
2019/7/5湘卫药政发〔2019〕2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明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并在诊疗过程中首选使用基本药物,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定期公布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情况。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
2016/1/22湘卫药政发〔2016〕1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的通知
部省直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和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本年度配备使用药品品规总数和总金额的25%;设区市和自治州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和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本年度配备使用药品品规总数和总金额的30%;城市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和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本年度配备使用药品品规总数和总金额的40%;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和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本年度配备使用药品品规总数和总金额的50%。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比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提高5个百分点。妇幼、传染病、肿瘤等专科医院,按照专科诊疗特点,在不低于同级综合医院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由医院自行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各医疗机构要对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分开管理、分别统计,真实、准确地反映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要制定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考评等挂钩,激励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广东
2019/7/9 粤卫函〔2019〕818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则上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比例,基层(不含县级)、二级、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品种数占比分别不少于60%、50%、40%,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少于50%、40%、30%,专科医院适当降低比例。集中带量采购。根据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需求,遴选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度高、剂型规格规范的上下用药衔接目录,优先遴选基本药物、低价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注重遴选急(抢)救药、妇儿专科药、肿瘤治疗药、慢性病常用药。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规数原则上不少于上级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规数的50%,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
2019/4/10粤卫通〔2019〕7号《关于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不得少于本机构采购目录85%的规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不得少于基本药物目录50%的品规,专科医院适当降低比例。药品采购管理平台、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品规进行标注,全部纳入采购目录,优先纳入采购计划。
广西
2019/6/25百卫药政发〔2019〕1号关于印发《百色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5%、40%、65%(其中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80%)。
鼓励医疗集团和区域医联(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重庆
2019/6/25渝卫办发〔2019〕69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三级综合医院不低于30%;二级综合医院不低于40%;基层医疗机构不低于50%;各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金额纳入统计范围,比例要求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各级专科医院中公共医疗救治中心、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煤炭医院、骨科医院不低于20%;三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20%、二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30%;精神卫生中心不低于60%-按照稳中求进的基调,上下级用药衔接工作先行在巴南区、潼南区、彭水县、忠县开展试点。各试点区县探索在区县医共体内的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管理、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为实施分级诊疗提供支撑。
2018/9/28渝府办发〔2018〕14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加强各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药品目录衔接,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加强各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药品目录衔接,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可配备采购金额占比不超过本机构全年采购药品总金额10%的非基本药物,积极推行延伸处方和长处方。
四川
2019/4/11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医院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院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不得低于50%;中西医结合医院(含中医医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专科医院、民族医院均下调10%;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55%,村卫生室不得低于65%。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再制定增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甘肃
2019/3/19甘卫药政函〔2019〕120号 甘肃省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9年底,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品规比不低于30%或金额比不低于20%,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品规比不低于50%或金额比不低于45%,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品规比不低于70-80%、金额比不低于50-55%(乡镇卫生院品规比和金额比不低于80%、5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品规比和金额比不低于70%、50%),要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
要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对基本药物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进行标识,提示诊疗优先选择。
青海
2019/4/8青政办〔2019〕3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坚持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导地位,同时不断优化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程序充分发挥藏医药特色和优势,
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25%,二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80%(专科医院和中藏医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另行规定)
采取多种方式推动通过一致性评价基本药物对临床非基本药物的替代使用。在满足医疗需求基础上,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采购一致性评价基本药物,或者同药理学同品种非基本药物使用金额远大于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向上级纪检部门说明情况。
积极开展县域医共体内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工作,坚持“全省一个平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
2018/11/7青卫药械〔2018〕10号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全面配备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在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诊疗指南、治疗方案的过程中,应优先选择基本药物。
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各地可在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以市、县(区)或医联体、医共体为单位统一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目录。
云南
2019/7/5云政办发〔2019〕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功能定位、诊疗范围的差别,合理确定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
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从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2018/9/29云政办发〔2018〕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加强各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药品目录衔接,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数量和销售额比例调整为45%。
2011/7/5云医改办〔2010〕39号文云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省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10%,市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20%,县综合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比例不低于10%,其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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