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明确:商业车险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原告有权选择向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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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3号民事裁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帅建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3号民事裁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帅建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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