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观察】分组:气候变化应对新策略
【环境观察】1592
分组:气候变化应对新策略
文/许国华
2015年是全球气候谈判的关键一年。一方面,自哥本哈根会议以来,“自下而上”和“承诺与审议”渐渐成为主导气候谈判制度的范式,这给各国决策提供了灵活空间,但也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分逐渐模糊;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发展权利和需求的考虑,不希望打破《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于公平原则在附件中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做出的区别,对延续这一区分坚持发出强烈的呼声。2015年新的气候协定的达成,需要对如何公平的分担责任做出全面合理的解读,并提出可量化的衡量指标,才能回应这两种分歧的政治现实,对各国在巴黎会议前提出的“国家自定贡献预案”(INDC)是否充分且公平做以评估。
坚持原有京都议定书下的附件国家分组,意味着承认全球气候谈判的历史及取得的成果,基于国家历史责任和能力的区别对分组进一步细化,则是对近二十多年来不同国家之间因“能力-责任”的演化的一种与时俱进的回应。
一种是参考“温室发展权框架”的“责任-能力”指数。
另一种方案用来分析国家之间 “能力-需求”差异的框架。该框架主要思路是,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优先应对的问题是不同的,发达国家和次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别,与欠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别都是不同的,这种区别需要用有区别的、能具体反映这两种国家之间责任与能力属性的指标体系来衡量,而非只采用单一的指标体系通过阈值区间做出区别。这种划分方式更容易找到不同组别的典型国家,其他国家可以比照自己与典型国家的国情差异来自主选择自己的分组,也就是说选择进入与自己国情没有质的差异的典型国家所在的组别,但是在各项贡献的额度上,可以依据与典型国家之间量的差距与之做出区别。
1)在新的国际气候制度中,因为“审议”(Review Mechanism)的存在,为国家改进并增强INDC提供了可能。而需要审议的内容包括了INDC的公平性,也就是说国家对自己贡献的公平性的说明也将受到“审议”。这种说明需要包含两组关系,一组是关键国情指标与发展阶段的对应关系,另一组是不同发展阶段与行动责任的对应关系。
2)对于关键国情指标与发展阶段的关系:不同发展阶段之间的区别体现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与历史责任的不同,所以应该通过合适的能力、责任和实际发展需要方面的指标对这些区别进行描述。
3)各国在《公约》下的新协定的承诺或者贡献的形式和数量也应该与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组别)之间具有对应关系。
4)第一组关系需要以公平为原则的指标体系作为参考或依据进行构建,而第二组关系应该在《京都议定书》的二分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5)把对两组关系的明确表达放在国家INDC以及其他国家对自身行动的说明性文件内。一方面,在巴黎协定之前可以增进国家间对彼此行动承诺的理解,建立彼此的互信以及对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为巴黎协定之后对于国家之间的“审议”中关于公平的内容提拱了一个基本的框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许国华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