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纳税期限改了吗?

一、根据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根据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而根据《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0年):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两者的区别在于,契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契税纳税申报,在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而契税法明确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并缴纳契税即可,这应该是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亮点。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即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纳税申报,在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否则就会产生滞纳金。

按照契税法,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纳税义务不必即刻申报纳税,只要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了契税即不会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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