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鹏程丨杀人,还是活人?
杀人,还是活人?
龚鹏程
不久前,湖南友人要纪念周敦颐先生,命我抄黄山谷《濂溪诗》一篇。周是理学濂、洛、关、闽四大派之首,而其实洛闽皆直接渊源于他,在学术史上的重要性可见一般。山谷这首诗是周氏两个儿子托他写的,但居然通篇没谈周的学问,只介绍了他在做小官吏时“论法常欲与民,决讼得情而不喜” 。曾有长官“以权利变其狱”,周力争不得,辞职欲去,长官才罢了。
我因而深有感触,大悟立言之体。学问虽重要,做官能替犯人着想、能活人命却更重要。古人以此为大事大节,故郑重言之。
因而又想起我乡先贤欧阳修。欧公四岁丧父,全凭母教。而母亲教她什么呢?欧公《泷冈阡表》记:“汝父为吏,尝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欧公父亲教育其子的,事实上也就是周敦颐所秉持的道理。诸君共守这个道理,自己实践着,也如此教育孩子!凡“酷吏”,又都是史传上所唾弃的。
当然,良法善政不能只靠官员的美德良知,可是古时之制度却也是伸张着这种精神的。
死狱,也就是死刑,其实本来不多。依唐律明律,每年仅有两个月允许行刑,有时甚且不超过一个月。至清朝,虽大幅改变,每年也还有三个月左右不能行刑。这是时间的限制。
此外,程序上也有限制。在清朝,死刑犯必须经由州县侦查 ,转报至府 ,府送按察使司审判 ,由总督或巡抚批示 ,再送刑部复审 。审后再送三法司终审判决。程序上极为繁琐谨慎。
经改判或撤销者又甚多,每年由刑部撤销判决者都在百件以上。可见要判一个人斩头并不太容易。
而即使终审判决了,死刑犯还都得要报请皇帝批示,此时亦常有转圜。皇帝也经常举行大赦、特赦。死刑犯更须待“ 秋审 ”之后方能提交执行 。而“斩监候”被减轻免死者亦不在少数。这跟平时我们从小说或电影电视中得到的印象极为不同。
死刑判得少,主要是制度保障着犯人。照《唐律》的规定,审判官在宣读判决书时 ,只要被告表示不服 ,案子就自动地要重审 ,称为“ 移司别 勘 ”。凡徒流以上的案件,在各州县断结后,全都要在上级机关所派的判官面前再录问一次 。如囚人接受判决 ,即将原案转上级机关去核定 ;如囚人不服 ,判官就把案件移送另外一个机关去重行推问。
此一精神在宋代称为“覆察”。利用若干不同的机关,或一个机关里若干不同的官员来处理同一个案子,以求反复详尽,以达至公。包括同僚覆察、逐层覆察等。且目的不在苛察吹求, 以入人罪 ,而在赦宥 。
故汪应辰曰 :“ … … 国家累圣相授,民之犯于有司者 , 常恐不得其情。故特致详于听断之初。罚之施于有罪者,常死未当于理,故复加察于赦宥之际 ,是以参酌古义 ,并建官师。上下相维 ,内外相制 。所以防闲考核者 ,纤悉委曲 ,无所不至也。盖在京之狱 ,曰开封、曰 御 史 ,又 置 纠 察司以纪其失。断其刑者曰大理、曰刑部,又置察刑院以决其平。鞫之与谳者,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无偏听独任之失。此臣所谓 特 致 详 于 听 断 之 初 也。至于赦命之行 ,其有罪者 ,或叙复、或内徙、或 纵释之。其非辜者,则为之湔洗,内则命侍从馆阁之臣,置司详定,而昔之鞫与谳者,皆无预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
这种由制度、共识、官员善德一同构建的中国法律精神,在今天已还找得到吗?
龚鹏程
龚鹏程,1956年生于台北,祖籍江西吉安,是当代著名学者和思想家。
曾获台湾中山文艺奖等,现为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擅诗文,勤著述,知行合一,道器兼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