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劳动关系问题将何去何从?
外卖小哥劳动关系问题将何去何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5民终363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6号20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778。
法定代表人:蒯佳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元,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5月24日,住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记录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2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文,被上诉人达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吴**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吴**与达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诉讼费由达疆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吴**在为达疆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达疆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并以其管理规定对吴**进行了管理和处罚,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实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由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用品,在低附加值的劳动过程中,用工单位往往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其要求劳动者从其处购买工作用品或由劳动者自行提供工作用品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吴**为达疆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达疆公司通过评级的方式激励和管理劳动者,并根据派单数的多寡、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对不同等级的骑手实行不同系数的工资回馈,以此实现对劳动者的远程管理。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的用关系不同于传统用工模式。达疆公司在官网招募骑士的广告中也明确打出了'工作时间,取决于你'的广告,证明用工单位认可劳动者可以在其管理之下自由地安排工作。3.达疆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让吴**为其配送外卖。吴**在提供配送服务期间对外以达疆公司为其命名的'达达骑士'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有关合同的价款或报酬不由其决定。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的用工关系。
达疆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第一,达疆公司开发运营达达平台,是向有配送需求的商户提供配送需求信息发布,吴**注册后可以自由使用达达平台向有配送需求的商户提供配送服务。吴**浏览到商户配送需求信息后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单,达疆公司不向其指派任何订单。其向哪一个商户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向商户提供配送服务都由其本人决定,其完成配送后就能及时获取该笔订单的服务费。服务费由商户支付至吴**在达达平台的账户,其可以随时提现,达疆公司只是代收代付。吴**完成配送服务的工具都有其本人所拥有和提供。达疆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工具。第二,吴**注册时已经在线签署注册协议,注册协议1.2、6.8、9.1、9.10条针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约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吴**于2017年10月11日书面对注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再次确认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达达平台作为即时配送信息服务平台,平台上拥有大量的用户和商户。不能因为是平台制定的规则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关系。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吴**、达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9日,吴**以达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7月16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编号2018-1283号《证明》,证明本案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吴**乃以本案请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为证明吴**与达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吴**举示了以下证据:
1-1.达达平台管理规定;1-2.达达平台面试及培训记录;1-3.吴**在达达平台的个人信息;上述证据吴**当庭通过登录APP向法庭出示上述截屏内容。1-4.奖惩考核情况截屏6张,该证据吴**陈述因时间过长系统中的上述内容被覆盖。达达平台管理规定中载明了未按平台规定流程操作、取货时未清点货品、达达骑士在收取送递物品时需对配送物品进行内容查验、货品不送上楼、在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餐点/货品拿回给商家等一系列情况下的处罚措施,包括扣除违约金,口头警告,拉黑7天,拉黑14天或者永久拉黑,扣除违约金金额不等。达达平台面试及培训记录系吴**在APP的骑士学院学习的新手入门基础、骑士实地培训、一般订单、京东到家订单、个人订单、京东商城订单等内容,吴**于2017年10月11日14:30分在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333号康德国际5A甲级写字楼15-2进行了实地培训,培训内容为配送流程、达达骑士赚钱窍门。吴**的个人中心显示为白银骑士,接单权限5,阶梯奖励1倍,等级分170。奖惩考核情况为12月18日至12月24日周阶梯奖励为10单,奖励金30元,神秘人抽查结果公布,对合格骑士奖励50元,不合格的骑士扣除60分服务分。拟证明吴**通过达疆公司的达达平台于2017年10月11日面试入职并进行了培训,吴**根据达疆公司的管理规定晋升为白银骑士,达疆公司通过达达平台对吴**进行奖惩管理,其中包括神秘人制度及定时扣款制度等。
2-1.照片;2-2.已完成订单、每日明细、等级分获取记录截图;2-3.押金500元截屏;2-4.银行转账凭证。照片系吴**身穿达达服装拍摄的照片;证据2-2吴**陈述因时间过长,其内容已经被覆盖。已完成订单截图反映2017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订单完成情况,每笔完成订单记录有金额,接送的具体地址以及订单编号;每日明细截图反映12月15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订单收入明细,另外每日明细中有每日保险扣款3元,另外12月16日罚金扣款4.2元;等级分获取记录吴**等级分获取的明细。押金截屏显示当前押金为500元。银行转账凭证载明2017年11月17日达疆公司向吴**跨行汇款2332.54元,2017年12月7日汇款2882.66元,2018年1月5日汇款2126.58元。上述证据拟证明吴**工作情况。
3.达达官网截图,拟证明达达主要从事城市物流配送服务。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配送订单情况,住院病历。拟证明2017年12月23日,吴**在从事达疆公司指令业务时受伤住院。
5.工作服,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吴**举示的证1-1、1-2、1-3、证2-1、2-3、2-4、证3、证4、证5,符合证据形式且庭审中与原件核对无异,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吴**举示的证1-4、证2-2系打印件,且无原件,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对于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将综合全案予以综合认定。
另外吴**陈述,其自行下载APP网上注册,并完成APP骑士学院的网上及实地培训,每项培训完成后有相应的试题考试,考试合格后,吴**在APP的达达商城购买指定服装,缴纳押金后,通过APP接单。吴**送餐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系其自有摩托车,摩托车车牌号在APP中登记。达疆公司对于配送工具、上线时间、在线时长、接单数量等均无要求,亦不存在站点或区域管理,同时对吴**是否从事其他工作也无要求。吴**除了支付押金、购买工作服的费用、另外还需要每天缴纳3元保险费用,用于投保商业保险,达疆公司不另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抢单成功后,吴**自行去餐厅取货并在规定时间送达订餐用户,确认送达后,如果没有超时和投诉,订单完成之后相应的配送费用存入吴**在APP内的个人账户,吴**可以随时提现。
一审另查明,达疆公司系'达达骑士版APP'的开发者、所有者及运营方,'达达骑士版APP'为跑腿送餐平台。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象、劳动工具等劳动条件,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固定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根据吴**的陈述,其自行注册经过培训成为达达骑士,送餐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工作服均系其自行购买,达疆公司对于配送工具、上线时间、在线时长、在线区域、接单量等均无要求,亦不存在站点或区域管理,虽然吴**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存在一定的培训、规则及罚则,但从入职经过、工作用品的来源、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区域、工作量的多寡等方面,达疆公司对吴**并无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用工指派等行为,吴**与达疆公司之间缺乏以劳动管理为表现的人身隶属性特征,故吴**主张与达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吴**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负担。'
二审中,吴**提交(2019)渝中信证字第5055号公证书,拟证实达疆公司在其招募广告中明确骑手工作时间自由,由其自行安排,吴**提供的劳务系达疆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达疆公司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吴**的证明目的,辩称达疆公司对外发布广告时已经明确达达平台为同城速递信息服务平台,招募广告仅是对达达APP的推广,不是具体岗位的招聘。达疆公司提交吴**的注册信息(截屏)、线下签字确认表和公证书(复印件),拟证实吴**仅是达达平台注册用户,其注册时已经在线签署了注册协议,并线下对注册协议进行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吴**认可注册信息和线下签字确认表的真实性,但辩称该确认表系培训的签到表,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吴**等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即使公证书内容属实,有关双方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等内容是达疆公司单方写明并列入注册协议,是其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本院对(2019)渝中信证字第5055号公证书、线下签字确认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达疆公司对吴**一审中举示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1.达达平台管理规定内容是真实的,但管理规则并非是达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并未对用户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有任何的要求,仅仅只是平台的运营规则。2.面试及培训记录属实,但培训的内容仅仅是APP的使用,以及交通法规的宣告,线下培训也仅仅是为了对用户进行实名验证。3.吴**个人信息真实,但注册完成时就已经有相应的注册信息。4.银行转账凭证真实,但辩称用户每完成一笔订单就从商户处获取报酬,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提现,达疆公司仅是代收代付,并不能将相关代付款项认为是达疆公司向吴**支付的工资性报酬。5.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但该事故是由吴**本人违反交通法规所致。6.对工作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达疆公司并未向平台上的注册用户发放该类型的服装。7.配送订单真实,但该笔订单并非是由达疆公司指派,而是由吴**自行选择接单。8.奖惩考核情况真实,达疆公司为了推广达达APP会定期开展推广运营活动,运营活动受时间以及地区的限制,该证据并不能直接体现达疆公司在重庆地区开展了类似的活动,也不能证明该证据体现的规则直接适用于吴**。8.达疆公司对于吴**在一审中陈述的注册、接单方式、获取报酬等方式基本认可,但辩称骑手有等级划分但是不会影响到他接单的质量以及完成订单所获取的费用;等级是根据用户实际接单的数量进行划分,和在线的时长无关;配送人员户外劳动属于一个高风险的工作,作等级的划分有利于平台内相应数据的统计和监控;每天代扣3元保险费用属实,但购买保险经过了用户在线确认,投保人、受益人均是用户本人。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吴**在参加达疆公司线下培训时在《重庆市大坪站点达达签字确认表》上签名。该签字确认表首部有如下内容:本人自愿使用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发的达达APP,且已经完成在线注册成为注册用户,本人在此保证注册时上传的全部注册资料真实,且本人在此确认已仔细、完整阅读《注册协议》全部内容并知晓相关法律后果,本人同意签署《注册协议》;本人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本人自愿参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于交通法规的宣导,特承诺在提供配送服务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2019年4月8日,在网址为'http://www,imdada.cn'的网页上,有'骑士招募中工作时间取决于你'的内容,在网页下方,有'达达一下专业速达同城速递信息服务平台'等内容。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评判达疆公司与吴**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达疆公司否为吴**提供劳动条件,吴**是否接受达疆公司的管理约束,是否从达疆公司获取劳动报酬等。首先,达疆公司组织吴**等人进行线下培训时即已通过签字确认表明确告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吴**在签字确认表上签字即知晓了达疆公司并无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吴**关于达疆公司未对前述内容予以合理提示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达疆公司网页上存在'骑士招募中工作时间取决于你'等内容属实,但此处'工作时间'的内涵不必然等同于劳动合同关系中'工作时间'内涵,该证据不足以证实达疆公司有与吴**等注册用户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其次,吴**送餐使用的交通工具系其自有的摩托车,即达疆公司未向吴**提供配送工具,达疆公司也未明确要求吴**必须使用何种交通工具或配送方式完成订单。第三,达疆公司对吴**等注册用户划分有等级,但并无证据证实等级的高低与用户接单的质量或报酬之间存在直接联系;达疆公司对吴**并无考勤、接单数量、在线区域、在线时长等具体管理或考核要求,也不禁止或限制吴**从事其他工作,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特征,不存在组织上从属关系。第四,吴**完成配送订单的报酬来源于商家而非达疆公司,每天除代扣3元保险费用外,达疆公司不向吴**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吴**可随时从达达APP内的个人账户内提现,即达疆公司未向吴**支付过'劳动报酬'。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达疆公司与吴**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编有话说:
1、随着平台用工等新型用工的崛起,企业为了逃避社保以及劳动关系下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高温津贴等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手段层出不穷。这是又一个未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当然有的地方也支持劳动关系。但总体来说,这样的判罚与国家提出的和谐劳动关系是背道而驰的,要回答标题的问题,只能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来规范市场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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