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汽车逐渐由奢侈品向家庭生活的必需品、日常消费品转变,二手汽车由于具有较高的实用性、相较于新车较为低廉的价格而日益受到务实人群的追捧。伴随二手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联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在二手车交易中,买方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汽车专业知识缺失等诸多因素而陷于弱势一方。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从买方角度谈谈二手车买卖中常被忽视却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争议案件中,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或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发生争议时,没有书面合同可能导致举证困难,尤其是在证明买卖双方基本情况、二手车质量情况、价格、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细节问题上体现的尤为明显。笔者建议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8月发布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或者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发布的各类《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则应当保留双方对话录音或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中二手车商关于车辆质量、行驶里程、过户次数、价格等要素的描述及交易相对方等具体信息在举证过程中尤为重要。

其次,在二手车交易的过程中,二手车的质量标准情况也是引起双方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接触过的一个真实案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仅在合同中简单注明“无事故,无水淹火烧情况”,但买方在车辆保养时发现,车辆曾经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水箱、大灯、车身覆盖件的更换,此外,车辆行驶里程表亦被人为调整过,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由被告给予原告购买二手车所付购车价款的三倍赔偿。虽然最终案件以双方调解结案,但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为合同对标的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导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买卖双方对“事故”的理解不同。在二手车商看来,“事故”主要指的是造成车辆发动机、变速箱损坏或者车架变形的重大事故情况,但对于买方理解的“事故”则应包括造成车辆任意部件损坏的事故。因此,笔者建议买卖双方在拟定合同时不仅对事故情况进行明确,同时将车辆的已知维修历史及真实里程数全部记录在合同中,并提示买方注意,要求二手车商对所售车辆进行质量承诺。此外应当注意,由于二手车商品具有“一车一况”的特点,且其价格对车辆状况极为敏感,故买方除注意车辆事故情况外,对于影响车辆使用功能的重要选装部件,如空气悬架、智能辅助系统、高端音响等的情况亦应予以注意,并将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在买卖合同中,以防日后出现争议。

再次,对于已经出现争议并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应当注意证据搜集,并谨慎提起三倍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消费者提起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对于“欺诈”的理解,基本可以概括为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而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可见行为人的“故意”是欺诈认定的必要要素。但是由于我国二手车市场规范程度不高,尤其是二手车商准入门槛不高,很多二手车商只是自然人个人经营且其不具备相应的经验、技术,无法全面、准确的识别二手车曾经发生过的事故及历史维修状况。作为消费者的买方购买车辆后发现卖方未声明的维修情况,进而提起包括三倍赔偿的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二手车商当然应对其未能完成尽职调查并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却难以认定其行为是基于故意而构成欺诈。由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是根据诉讼标的确定的,而提出要求二手车商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会使诉讼标的大幅增加,相应的增加诉讼费用,若最终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可能造成买方损失的扩大,因此笔者建议在起诉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尽量搜集证据并谨慎制订诉讼策略。

最后,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明确交易相对方,进而在发生争议时准确判断责任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较为典型的两种交易方式,其一是“转售”,即二手车商从上家(可能是原车主或其他二手车商)处收购后再将车辆倒卖给消费者,赚取差价;其二是“寄售”(亦可称为“代卖”、“代售”等),即原车主将车辆寄存在二手车商处或仅提供车辆基本信息,由二手车商寻找买家,促成原车主与买方直接交易,二手车商仅收取少量寄售费用。这两种二手车交易方式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可谓存在天差地别。在转售方式中,买方应当与二手车商签订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二手车商直接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在寄售方式中,买方应当与原车主签订买卖合同,或与二手车商签订三方协议,二手车商的角色仅为中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二手车商作为中介人,只要做到如实报告车辆已知情况,就可认定为尽到其合同义务,若无特殊约定,二手车商并不对车辆进行质量保证,在发生因二手车质量产生的纠纷时,买方一般情况下应将原车主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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