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案件的有效辩护(二)
作者:周孟雨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文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即本文阅读指引、正文(一)、正文(二)、正文(三),篇幅有限分三次推送,现续上文串通投标罪案件的有效辩护(一)。
3.串通投标行为的理解
主体 |
具体行为方式 |
法律推定的行为方式(可以推翻)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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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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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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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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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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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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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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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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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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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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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通过《刑法》→《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逐级细化,串通投标罪的行为要件得以不断扩张。
4.本罪立案标准及法定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没有对何谓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追诉标准作为串通投标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普遍评价指标。
行为 |
具体标准 |
法定刑期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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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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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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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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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5.本地本罪量刑情况
检索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本罪案例,分析本罪不同区间数额、手段、情节的大概量刑范围,判处缓刑的概率,可能影响缓刑适用的相关情节,罚金刑适用的概率与幅度,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应在罚金数额上予以体现等,生成案例检索报告。
6.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预估,准备会见提纲
综合以上信息,对当事人定罪量刑进行合理预估,准备会见提纲。
(二)与侦查机关初步交涉
信息检索后,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辩护手续,进一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有关情况,询问被采取、变更、解除的强制措施,被延长侦查、羁押等情况,询问立案时间、拘留时间、报捕时间、批捕时间等关键时间点。
同时在已检索的信息基础上,结合侦查机关告知的犯罪事实,口头提出初步的辩护意见。
(三)首次会见
串通投标罪属于多人参加的犯罪。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往往会对其进行拘留、逮捕。故,当其被拘留、逮捕,及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会见。
1.让犯罪嫌疑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回答其询问的法律问题,向其解释本罪罪名及量刑规范、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关于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关于羁押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等。
3.询问其有关案件实体情况及程序性事项
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实施或者参与本罪、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描述、如何看待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无无罪、罪轻的辩解)、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被提讯的时间地点次数及讯问的内容、有无被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等。
4.询问私人事宜、转达亲友问候、进行必要安抚
(四)汇总事实、分析案件
目光再次往返检索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告知的以及从侦查机关处了解的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程序事实,对案件再次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作出进一步判断。
1.审查本案是否存在违法管辖
2.帮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控告
3.如果存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及时申请排除
4.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五)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及时提交律师的其他意见
把握关键时间点,利用批捕黄金时期进行辩护。
1.未提请批捕,立即向侦查机关提交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书
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监视居住、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2.一经提请批捕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
3.批捕后,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一)与检察机关初步交涉
确认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委托辩护手续。同时在已检索的信息基础上,结合前期了解的犯罪事实,口头提出初步的辩护意见。
1.及时预约阅卷,第一时间了解证据材料
2.全方位、无遗漏阅卷,所有证据卷、文书卷均复制,包括封面及封底
(二)阅卷
1.重点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2.案情复杂,可制作案件人物关系图、案件时间节点图
3.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比对、分析证据,视情况制作阅卷笔录
4.案件疑点整理(用于会见时询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为庭审发问做准备)
(三)会见
在侦查阶段会见方法的基础上,继续沟通案情,核对证据真实性与证据内容,寻找辩护切入点。
(四)检索
根据证据材料补充进行侦查阶段所做的检索工作、补充最新检索信息,为辩护意见提供支持。
(五)密切跟踪案件进展
1.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3.及时了解补充侦查信息,移送法院信息
4.退回补充侦查的,及时补充阅卷
5.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请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分析案件,形成辩护意见
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是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罪名是否适当,分析分析移送审查起诉罪名与原罪名区别。分析量刑情节,为量刑辩护做准备。
把握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机会,在公诉机关移送法院前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进行有效辩护。
具体案件的辩护要点发掘的根本需要依靠反复、仔细、深入阅卷、研读法律文件。常见的辩护要点及辩护要点发掘的其他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