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国有股权的特别之处在于既涉及“国有”,又涉及“股权”,国有股权转让既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与国有资产相关的特别法律法规规定,又要遵守《公司法》等与股权相关的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由此,本文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特别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并结合《公司法》等一般法律法规规定,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进行系统梳理。

本文所指国有股权转让的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1条,国有资产转让仅包括国有资产转出的情形,不包括无偿划转。因此,为准确起见,本文所讨论的国有股权转让仅包括国有股权有偿转出,不包括无偿划转(具体可参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改制。

国有股权转让法定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流程如下图:

第一步:决策审批

一、 外部审批

1.国有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履行外部审批程序。

2.审批主体:

(1)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分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除国资委外的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即特殊情况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除国资委外的其他部门、机构。

(2)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从文义看,此处规定不包括转让部分国有股权且不会导致国家丧失对企业控股地位情形。

(3)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第2条,不同规模、不同机关管理的企业,其政府审批级别也有所不同。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如有中央投资的,产权转让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如由中央管理的,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的产权转让,均需报国务院审批。

(4)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根据实务经验,子企业产权转让一般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但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资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3.注意事项: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若涉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则需要按照国家有关特别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若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3)若涉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009年5月1日施行)的规定报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4)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还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大型企业的界定,可详见《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的规定,该文件根据行业类型、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设置了不同的标准,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而非仅满足其中一项指标),否则下划一档;目前对特大型企业尚无生效的文件加以界定,由于特大型企业的规格必然高于大型企业,因此,只要满足大型企业的条件,即必须要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二、 内部决策

1.转让方:转让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同意转让其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书面决议。同时,转让方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形成审议通过的决议。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决议。

在目标公司内部决策的过程中,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需要注意三点:

(1)法律赋予公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若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当转让方向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需要特别注意明确目标公司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使用优先购买权。

三、决策审批的注意事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之所以将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合并为一个步骤,是因为目前为止法律层面尚未明确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的先后顺序,在实践操作中也多有交叉,有先由转让方内部决策,然后报请外部审批的情况,也有在获得外部审批的条件下,目标公司再进行内部决策的情形,所以笔者将二者列为一个步骤。在实践操作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积极与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等相关国资主管单位进行沟通确认,避免遗漏或差错。

第二步:审计与评估

一、审计
原则上应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但审计不是绝对必须的。对于涉及参股且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取得目标公司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即可,可不予审计。
二、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且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
1.资产评估机构由转让方委托,且应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2.资产评估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并进行核准(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资委负责核准)、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亿元以上的还应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特别提示:由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前述关于核准、备案主体的规定,即核准、备案的主体均涉及国资委,但若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其核准、备案的主体应是财政部。
3. 资产评估结束后,需经过批准立项的部门的核验、确认,并下发结果确认通知书。
4.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资产评估价格,应当作为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原则上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尤其是在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更应严格遵守该原则。
(1)例外情形一:如果在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选择降低股权转让价格,但如果新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的90%时,要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2)例外情形二:当出现协议转让特殊情形(请参见第三步进场交易协议转让特殊情形内容)时,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第三步:进场交易或协议转让

一、进场交易

原则上,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进场交易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1.信息披露方式:信息预披露+正式披露,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提出条件限制,如针对职工安置、债务承担等要求受让方出具承诺。。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特别注意,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导致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则必须要进行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信息披露结果处理:

(1)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3)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步:确定受让方。

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当以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可以采取的竞价方式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方式。

二、协议转让

根据规定,特定情况下,转让方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可以通过非公开的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1.允许协议转让情形: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协议转让特殊情形:在协议转让情形中,一般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仍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但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也可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且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四步:签署协议、支付价款

一、进场交易情况下

(一)签署协议

1.受让方确定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需要注意,若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可能在签署协议前会有前置审批程序,要注意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特殊处理。

2.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支付价款

1.支付时间:《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2.支付方式: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结算。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可以由受让方将全部或部分交易价款直接支付给转让方,但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三)《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且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后,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二、协议转让情况下

由转受让双方根据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协商等具体情况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五步:国有产权登记

一、登记与核发机构

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
2.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3.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二、登记程序

由目标公司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待国家出资企业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但需注意,若由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步:工商变更登记

一、登记机构:原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提交文件: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为:(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需要注意,若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主要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简介

张崧律师

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执业领域为投资证券、私募基金、并购重组、企业改制等投融资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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