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工被炸身亡,保险公司为何不予理赔?
近几年来,轮胎工在作业维修时发生事故的案例数见不鲜。
2014年12月3日,乌鲁木齐一修车工在车底换胎时,轮胎爆炸,修车工肋骨骨折,事发原因不明,责任未划分。
2015年6月,来自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城门口的一半挂车轮胎破损,维修工邹某在更换轮胎时,轮胎产生爆炸,强大的冲击力直接将维修工的嘴部、下颚炸烂。
2016年7月5日凌晨一点多,在余江县锦江镇从事汽车轮胎维修的范师傅,去路上为重型货车维修轮胎时,轮胎突然发生爆炸,胎内的高压气体瞬间冲了出来,造成范师傅重伤,命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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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一个又一个令人胆战心惊的事故,无疑使我们陷入了深深地沉思。当血淋淋的事实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显得那么手足无措。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尽力去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又或者当这样的事故不幸发生之后,我们又应该如何有效的去解决?这都是我们当下要去思考和总结的问题。
下面,小邦为大家讲述这样一个案例。
2015年6月18日下午,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闽侯县荆溪镇龙山路,停在了周明经营的补胎店(未办理工商登记)前的公路边。
周明雇佣的两名工人对挂车右边第一排外侧轮胎缺气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轮胎没有破损。两名工人将轮胎充好气后重新安装到挂车上。不料,在安装时,轮胎突然爆炸反弹,弹出的轮胎砸到两名工人。事故发生后,周明立即拨打110与120。
但不幸的是,两名工人已当场死亡。
经闽侯县政府协调,周明作为两名死者的雇主,支付两名工人死亡赔偿款金额总计1492500元。
但是周明左思右想,觉得“心有不甘”。他认为是轮胎爆炸的交通事故导致了两名工人的死亡,车辆所属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某保险公司福州支公司作为甲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于是,周明根据与死者家属达成的协议,在向死者支付全部的赔偿款后,向闽侯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辆所属公司和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福州支公司赔偿自己同等金额,并共同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 ,驳回原告诉请。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明作为补胎店的主要负责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占地设店经营,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事故发生后,周明向车辆所属公司、某保险公司福州支公司索偿,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车辆所属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周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周明的诉讼请求。
周明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裁定认为,事故系车辆在周明开设的补胎店进行检修时发生,涉案车辆于检修时处于熄火静止状态,不处于运输行使过程中,且于事故之时不处于道路之上,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某保险公司福州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系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而该起事故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
因此,周明诉请某保险福州支公司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为什么法院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周明的诉讼请求:
1、无照经营
周明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占地建立轮胎店并且对其进行经营,是属于无照经营的行为。
2、不属于交通事故
事故中的涉案车辆检修时处于熄火状态,且于事故之时不在道路之上运输行驶,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必要承担赔偿。
在这里,小邦真诚地希望各位店主修补轮胎,在外作业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采取防范措施,以免悲剧再次发生。
1.轮胎店在经营时,一定要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就是我们店铺的身份证,如果我们的店铺连一个正经的身份都没有,又何来以后的发展和成熟呢?
2.在修补轮胎时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防护眼镜等。在给轮胎充气时,一定要使用轮胎防爆充气笼,来保障我们自己以及员工的安全。
3.在给轮胎充气时,一定要认真检查。如果发现轮胎出现了很大问题,一定要拒绝为顾客服务,并且提醒客户更换轮胎。如果我们没有仔细检查的话,那事故发生的后果是就不是我们可以控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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