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窝科技智慧物业:未入住为何要先交物业费?官方回应来了

东莞一名业主叶女士长时间没在购买的房子里居住,欠缴了三年多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服务公司告上法院。物业公司要求其缴纳2012年11月到2016年3月欠缴的物业服务费8300余元及违约金15000余元。

还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的业主当然不肯心甘情愿的缴纳物业费。那么,业主是否可以以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呢?

新窝科技智慧物业: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公众性,订立的目的是为整个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费的大部分也是用于公共部分的管理、公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并非针对某个业主个人。物业服务既满足了业主的部分需求,也提高了住宅小区的品质。其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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