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送给对方九条金项链,分手时能要回来吗?

恋爱时互相赠与礼物一般是常有的事情,但是一旦分手,往往形同陌路,这时候都希望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往后索要礼物就成了很多人内心顺理成章的念头。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讨论一下,分手后究竟能否要回送给对方的财物呢?

男方今年30岁,未婚,谈了三年的女朋友刚分手不久,双方因为三年期间金钱上的来来往往最后来了个不欢而散,甚至对簿公堂。因为女朋友对别的都不太感冒,唯独对黄金首饰尤其是金项链情有独钟,于是三年期间,男的前前后后送给女友九条金项链,过生日,七夕,情人节,春节,凡是节日都少不了一条金项链,总价值约7万元左右。

分手在即,男方提出要求女方归还送出的9条金项链,但是女方提出,同居三年,她没有外出工作,所有时间都和男方一起度过,男方经营一个小餐饮店,虽然收入不是特别高,但是也利用这笔收入买了车,付了房屋首付,而她跟着在店里忙里忙外,却连一分钱工资都没有要过。男的则声称,三年里,所有开销都是男方负担,过年过节女方回家,男方总少不了打点东西包好红包送给未来的岳父母。女方则认为,这种来往是相互的,他们家也没少馈赠给男方,女方家在农村,种的各种农作物没少往男方店里送,这些都是父母贴补的,没有算过一分钱。二人你来我往,算不清这笔糊涂账,于是男的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

法院经开庭审理,结合二人各自提交的消费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认定了前面说的二人相处以及发生财物往来的事实: 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女方平时协助男方打理店铺的工作,男方三年期间赠与女方金首饰总计价值7.2万元,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首饰的价值、双方的情侣关系,男方陈述赠与女方首饰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符合生活常理,这在法律上可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男女双方已经分手,解除条件已经成熟,故女方本应将首饰返还给男方。但如何返还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时的关系性质、赠与财物的性质、财物的价值等。 法院认为,考虑到两人同居期间,女方协助男方打理其名下生意,男方未向女方支付工资,如果判令女方将首饰完全返还给小龙,对女方有失公平。参考双方主张的首饰现值,女方愿意按照现值72000元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对应款项,最终法院酌定女方返还男方购买首饰的部分价款共计1万8千元。

当然,所有的案件千差万别,各有各的具体情况,如果您也有类似纠纷,每晚赵律师直播间,给您答疑解惑,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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