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杂谈:(二十六)关于“语文教学”的断想
语文教学,首先是教学,教学意味着是以学生获得知识和能力增长为中心的,然后才是属于语文范围内的知识与能力。教学要讲适切性,难道我们可以直接拿高中课本去给一年级的小学生去讲课?无视学生的接受能力,无疑是使教学无效的主要原因。
语文教学,不能只看语文而看不见教学。语文内容是反应世界的一面镜子,是每个人认识世界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作为教师要为学生擦亮这面镜子,指明这个途径,目的是为了学生能看得清,走得快。语文教师一旦眼中只有语文而忘记了教学的任务,他(或她)自己可能会越看越清,越走越快,语文教学就成了个人的小镜子和私密的小径了。这时,我们就应该问一问:你这是要向哪里去?你的学生呢,怎么有没跟上来?
语文教学在语文课上是整体呈现的。这意味着一节语文课上既要完成任务又要教学生掌握属于语文的知识和能力。语文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学生要学习的是基础性知识,需要进行基础性训练,说道基础,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简单”,其实基础并不等于是简单,我们就以幼儿学叫爸爸妈妈为例,这样简单的发音,幼儿需要很多次的重复性刺激才能掌握,这个过程简单吗?恐怕没有人会“简单”到一遍就学会。只学一两个词语就已经这么难,更别提是一个内容众多的的基础学科了。退一步讲,即便学生的能力很强,在面对这样一个较为庞杂的学科时,他们也需要一点点地掌握,而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简单说,从语文教学的整体呈现,到学生的整体掌握需要一个过程。要想完成这个目标,语文的课堂教学,就需要始终贯彻属于语文的教学任务,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逐步提升语文能力。在这个目标达成之前,语文和教学不是分开走的,而是应该是融合在一起的。
语文教学是一个国家行为,不是一个个人行为,个人只是在课堂上代替国家完成这项任务或者说尽到语文教学的职责。从学生角度来说,学生来到学校是来学习国家规定的语文学科的,而不是像过去私塾一样,根据某个人先生的名气慕名来求学的。这就意味着,教师个人的认识是次要的,而完成国家所赋予的教育教学责任才是主要的。虽然语文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形成属于个人的风格和特长,但是这些风格和特长必须要服从于语文学科的设置和学生的基本能力养成。而个人的教学风格和特长决不能凌驾于学科教学内容之上,也不能无视学生切实的语文能力的培养而存在。
以往的语文教学法的弊端和改进思路
以往的语文教学法是围绕着语文知识而总结的教学法,是依靠知识系统建立的,所以这种语文教学法必然是生硬的。再加上目前的语文知识其实尚不完善,而中小学所传授的知识又进一步地打了折扣,这样一来,教学法所能施展的空间,就小得多了——因为被有限的知识局限住了。
如果想改变这种状况,必然要转变教学法的重心,或者说在一定知识基础上把教学活动作为教学法研究的中心内容。也就是必须改变以往“以静态知识为主要传授内容”的研究方向,而把方向确定在“研究动态的语言文字运用规律”上。
举例来说,我们总结了很多的关于议论文的知识,但学生知道了这些知识并不能学会议论文的写作。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内容是议论文知识,既然是议论文知识,就说明这些内容是以议论文为研究内容而归纳总结出来的。但议论文是人写出来的,不研究议论产生的过程,无法知道如何写出议论文。而我们总结的种种结构、方法,不过是事理和人事表达表现的需要罢了。而想让学生明白这些结构和方法的作用。只有通过研究议论产生的过程(动态过程),先让学生写出议论文来,然后根据事理和人事的表达表现的需要去进行结构和方法的选择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