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归当事人所有但未经变更登记的,尚不能被认定为该当事人的财产

【裁判要旨】1.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但并非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法律文书均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归当事人所有但未经变更登记的,尚不能被认定为该当事人的财产。该当事人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主张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成立。2.购房人在购买争议房屋时知晓该房屋设有银行按揭贷款但未重新办理抵押,该交易安排不具有违法性,因而购房人并不因此而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购房人对房屋的风险预期,应当限于如未按时、足额偿还按揭贷款而产生的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风险,不应扩大至抵押贷款未还清前房屋仍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因原权利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执行案外人):袁小东,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东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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