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拟修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本周四(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官方公告,就修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外资法人银行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并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汇商(ForexPress)注意到,新意见主要从外资法人银行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将有明确法律依据、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等业务改为报告制等三方面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银监会方面表示,修改后的《办法》全面体现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简政放权以及加强审慎监管的理念。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对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提高金融业市场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具体来看,《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等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同质同类外资银行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3月下发的《通知》中提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此,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关于上述投资入股事项的具体条件和许可程序,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作出明确规定。为确保上述对外开放措施实施、做好规章衔接,《决定》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
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业内相关人士指出,外资银行参与国内金融市场,若监管不善,会导致金融体系风险和调控难度加大、给国内银行业造成冲击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