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时,应注意的四个方面问题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关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中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1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会被废止。《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条款中的不同主要有体现在“根据”和“依照”这两个词上。
关于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是:①名词,作为论断前提或言行基础的事物。②动词,以某种事物为依据。③介词,表示以某种事物作为作为结论的前提或语言行动的基础。
关于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对其解释与根据的解释,完全相同。
个人认为,在《民法典》中将根据改为依据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法典中词语使用的统一,避免产生更多的歧义,并无其他特殊含义,如《侵权责任法》第5条、第7条、第48条等中都用的是依照,《民法典》第1166条、第1178条、第1194条等中都用的是依照。
杨立新教授认为,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时候,一定要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直接引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
这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一定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特别规定,或者在《民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中对侵权责任另有的、更加详细具体的、不违背民法典立法精神的规定。
如《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不具有特别意义,而是对某种侵权责任类型予以特别强调,但不违反《侵权责任法》(到时应改为《民法典》)规定的基本规则的,具有法律适用的参考意义,但不必引用。如果其他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已经被《民法典》吸收替代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时,责任构成要件也是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这一点,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是,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区别是在举证责任问题上。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都是由原告证明,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前三个要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要证明这三个要件成立,法官就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实行过错推定。
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构成侵权责任,因为仍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的,就适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成立,加害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点,是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规定责任原则的最大区别,也是根本性的区别。
四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多数是替代责任的责任形态。
如,交通事故责任,就是替代责任。
(图片补充:2019年12月1日起,陕西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主要观点来源于: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0-11页,第46-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