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6 每日一税】《上市公司税收违法超过5年被查,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罚款0.5倍》

【20201216   每日一税】

上市公司税收违法超过5年被查,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罚款0.5倍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3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税务机关2020年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的税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对其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罚款0.5倍。为什么呢?现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可是,2020年12月1日,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03,证券简称:美盈森)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已链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公告披露: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标题及以下简称“深圳金之彩”),2012-2013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被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三稽罚告〔2020〕1170号)处罚款364.55万元。

深圳金之彩税收违法超过5年被处罚,为什么呢?难道是偷税?

继续翻阅该公告,果不其然,原来:

1.深圳金之彩2012-2013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客户货款,未全额入账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2014年少列房租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被稽查局依法认定为偷税。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可无限期追征,不受追征期限5年的限制。

难怪深圳金之彩2012-2013年,税收违法被处罚。

2.2012-2014年未依法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被稽查局依法处0.5倍罚款。

3.美盈森于2013年10月25日与西藏新天地、欧阳宣及深圳金之彩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原股东的承诺,在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后依法、依约要求欧阳宣等承担相关责任

深圳金之彩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于2013年10月收购深圳金之彩70%股权之前,欧阳宣系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且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所有期间,深圳金之彩均由欧阳宣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者。欧阳宣系前述税务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其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点很重要,也值得股权收购方学习和借鉴,您懂的。

所有老板和财务都要知道:利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不入账,为偷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未缴或少缴税款,还有滞纳金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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