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单方面辞退38岁员工三次败诉,结果员工复岗后居然再收解聘通知!

编者按:

最近有这么一个新闻,上半年被京东辞退的38岁员工,劳动仲裁胜诉,京东上诉两次失败以后,执行法院的判决,让这位员工复职上岗了。但sao操作来了:复职之后的11月,这位员工再次被裁。作为打工人,你怎么想?


京东没有法务么???

整件事情的处理,如果有法务在支持,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我详细从法律角度分析下:

1

第一次解除以组织架构调整是明显违法的,北京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是不支持该理由解除的。

1.京东第一次解除的理由:“为适应市场变化,公司在整体业务、组织架构、战略上进行调整,原北京地区产业合作和业务拓展工作岗位不再设置。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0276元。”

2.该解除理由的法律依据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然后支付N+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各省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并不一致,北京地区对该条款的解释极为严格,组织架构调整的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列明了哪些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 所以北京是明确列明了上述三种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他情况均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到本案,京东系因内部原因导致组织架构调整,并非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显而易见,京东第一次解除是明显违法的。
2019年4月9日京东出具的解除通知书

2

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员工胜诉。

1.公司违法解除的,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2N。
  • 本案中员工未选择要求支付2N,而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有点要和京东硬刚到底的意思。
  • 根据法院判决书披露,员工每月薪资为3.5W,所以,2N的经济利益是远不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经济利益大。
京东公司向李海波发出的聘用意向函显示李海波的薪酬情况如下:1.月现金收入为税前35000元,其中:(1)试用期/转正月预期收入,税前2448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等);(2)绩效资金,核算绩效标准基数为税前10520元/月,实际发放金额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个人绩效达成支付。2.全勤奖,每月50元,具体根据考勤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而定。3.餐补,每月330元餐补,按实际出勤天数随每月工资发放。4.年底十三薪:标准基数为税前35000元,根据当年工作时间、个人绩效达成情况核算具体金额。5.年终奖:平均为一倍月目标现金收入,即税前35000元,根据公司整体业绩达成、个人年度表现、成果产出、价值贡献等综合评价发放。
  • 在违法解除案件中,绝大多数都不会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因是因为和公司已经闹僵,返岗继续工作无疑是困难重重。所以很多员工会选择要求支付2N。
2.目前公开的仲裁裁决书及法院判决书也支持了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 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了京东的解除通知书,要求京东继续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支持了员工的年底第13薪的要求。
  • 一审时,京东改变了策略,京东认识到了自己已经是违法解除。但是想支付2N,而不是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一审时京东用员工在网上的发文来证明员工已经和京东丧失了信任基础,来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不履行劳动合同。
京东在法院称:李海波多次在微博、知乎、公众号、百家号上发表文章表明有离职意愿,要自己创业,且李海波侮辱诽谤京东公司骗取政府资金,京东公司高管潜规则,双方已丧失最基本的信任基础。
  • 但是一审法院并未认可京东的理由,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京东公司提交的网络发布的文章,李海波不认可真实性,该院认为仅凭网络文章,京东公司主张双方失去信任基础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该院确认京东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违法,该院予以撤销,京东公司与李海波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也同样印证了上述事实,并且判决京东继续履行和员工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京东公司主张其与李海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主要为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李海波的岗位被撤销。在京东公司未就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京东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等变更劳动合同事项进行过协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京东公司与李海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京东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李海波已在其他单位任职,且李海波已对京东公司不存在信任基础,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愿,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等上诉理由,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法院无法采信。京东公司关于其已支付李海波2018年年底十三薪的主张,在京东公司未就李海波年终综合评价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京东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支持,本院认为并无不当。综上,京东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

京东第二次解除合同,目的是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想用再次的违法解除通知书拖延时间,以及让员工迫于压力选择2N。

1.如果员工真的正常上班,那对京东肯定是一记响亮的耳光,所以京东选择再次解除合同。

  • 解除的理由有点荒唐:因员工在网络上散步对公司的虚假言论。
2.根据红星新闻的采访文章,员工已经准备再次仲裁,要求2N,京东的目的估计要达成了。

对于再次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先生表示“大大出乎预料”,但考虑到合同还有半年到期,继续循环打官司要求履约已意义不大,下一步,他打算走劳动仲裁,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
“我当时就是不服,好不容易打下北京市场,以为要奖赏我,结果是被强制开除。我人生第一次打官司,以为仲裁完就回去上班了,没想到拖那么久。”李先生说。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我是极少建议企业采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和员工解除合同,因为各地对法条的理解并不一致,企业采取该条款败诉的风险也是极高的。
 京东的这个案子再次证明了这个事实。

 希望京东耗子尾汁,要讲武德,以和为贵,慎重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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