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死亡:关于死刑判决的十个问题
逃亡20多年、背负多条人命的劳某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以其手段残忍、被害人众多而成为热点。劳某某于2019年在厦门落网后,去年12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到昨天(9月9日)宣判,至今已近两年。宣判后,其当庭表示上诉。【杀害多人逃亡20年,被判死刑!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是对被告人最为严厉的惩罚。无论被告人的罪行多么严重,都需要一个公正的审判,这才是法治文明的体现,也是每个人都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最深的内涵。法律不放过一个坏蛋,但更不应冤枉一个好人。梳理了从死刑判决到走向死亡的法律环节,请看如下问答。
(这也是一个普法小宣传)
问题一:所有法院都可以进行死刑判决吗?
答:并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毕竟,死刑是对生命的剥夺,是属于最重的刑法,提高审级有利于保护人权。
问题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真的要立即执行死刑吗?
答:这可能是最大的误解!不是立即处死!我国死刑判决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立即执行”在此处的含义是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而不是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人权保障制度,在少杀、慎杀精神指导下,尽量少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给罪犯以改过的机会,也保障其人权。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般在监狱执行两年之后,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而如果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所有的判决都必须生效后才能够执行。对于非死刑判决,一审宣判后不上诉不抗诉,10天后生效;如果上诉或抗诉,则二审宣判后即生效。而对于死刑(包括死缓)判决,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才生效。
问题三:死刑判决后还会不会改判非死刑甚至无罪?
答:会的。死刑判决改判有很多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如果上诉,则可能会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能会发回重新审判。另一种情况则可能是程序违法,比如没有回避,对证据没有质证等;这种情况下,除非已经发回重审过,否则应当发回重新审判,并且还可以上诉。有些冤案、错案在上诉后,同样维持原判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被送监执行,但是通过审判监督被改判无罪,比如杭州张氏叔侄再审无罪案、河南赵作海“亡者归来”改判无罪案。
改判的例子还是很多的,尤其是2012年前没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造成了轰动全国的多起冤案、错案,如昆明杜培武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等。
本人亦曾成功代理过一起案件,从死刑改判无罪。
问题四: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实行立即执行后,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则十天之内将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首先中级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通过查阅案卷、询问被告人等审查,如果同意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则继续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同意判决,根据不同情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如果改判,则意味着一定不是死刑判决。
问题五:最高院如何进行死刑核准?
答:如果案件到了最高院进行复核,那说明高级人民法院是同意中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该判决就是由高级法院自己判的。最高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和高级人民法院一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必须询问被告人,通过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核准死刑判决,如果事实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或者程序不合法,则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如果该案经过上诉,则既可以发回高级法院、也可以发回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省高院在这里处于中间枢纽,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而最高院发给省高院重审,则省高院既可以自己审(名为提审),也可以发给中级法院审。如何做,在于省高院对案件做的判断。
问题六:核准死刑要多久?
答: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没有规定审限,不象一审、二审程序,都规定了相应的期限,虽然可以申请延长,比如前面提到的劳某某案,审限显然经过了延长。有些复核时间相当长,比如今年早些时候轰动全国的王书金案,前后至少十几年。但也有很快的——贪污近18亿的赖某明,从上诉到被执行死刑,不过21天时间。
问题七:最高院核准死刑期间被告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吗?
答:当然可以。事实上,我国的辩护制度,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提供帮助。比如某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就可以委托律师,并且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嫌疑人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并应当转达其请求。除了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外,对于经济困难的,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请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可能这是很多人的问号。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就像医生,一位奄奄一息的病人送到医生面前,医生发现那是个不折不扣的大坏蛋,医生会救他吗?律师同样如此,在被告人最终被确定有罪之前,TA并不是有罪之人。
问题八:死刑复核能够申请法律援助吗?
答:到目前为止,对于死刑、死缓复核案件,没有规定法律援助制度,也就是说,对这些被判处极重刑罚的人,在最后的复核阶段反而没有法律援助制度!
但是,这将成为历史了!
从明年一月一日开始,这类人也可申请法律援助了。这是刚刚(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法律援助法》明确的。这又是法治进步的一大表现。请大家关注这些法治进步,感知公平正义的温暖与力量。
问题九:死刑执行是否可能“刀下留人”?
答: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
对于女性罪犯,如果发现怀孕了,无论什么原因怀孕了,都必须改判,这是刑法规定的孕妇无死刑!
这种“刀下留人”制度,让人想起古代的各种刀下留人版本(可能有些人古装电影电视剧看了不少)。其中最让人印象深刻的清代四大冤案之一的河南王树汶临刑喊冤案,那真的是刀要落在脖子上才喊冤的。这种情况估计在当代很难发生了。
问题十:死刑犯行刑前是否可以见亲属?亲属是否可以见死刑犯?
答:都可以。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给予了亲属会见权。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仅有罪犯有提出的权利,即罪犯可以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而在2020年版的司法解释中增加了亲属会见权,亲属可以要求见最后一面。这也是一种死刑的温度的体现,是一种人文关怀,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问题十一:发现被错误执行死刑,还能够洗冤吗?
答:能,然而更难。这种案例也有不少,比如前面提到的内蒙古呼格案。但是这种能够得到平反昭雪的毕竟是少数,最关键还是案件本身要经得起检验,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无论如何强调都不是过分强调。
对于已经被执行死刑但是错误的,近亲属仍旧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进行申诉,如果有新证据,有可能得到平反。希望这种情况不要发生。
死刑判决是极刑!对于生命的剥夺,往往意味着犯下难以饶恕的罪过,而法律程序则是保障追诉过程能够公平,正义应是普惠的,对受害人需要正义,对罪犯同样如此,如果过程不公正,很可能就会有下一个冤案发生。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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