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教授错在哪里?

北京大学经济学家薛兆丰教授最近在专栏中提出一个问题:「有些软件、浏览器的插件能够阻止网站弹出广告。这种软件本身是不是对网站的产权产生了侵害?」

薛老师进一步指出:

这个问题就牵涉到网站弹出广告,是不是网站自己本身所应该具有的物理属性。厂家在自己卖的矿泉水上面印上自己的商标,这是物理属性;电视台在自己播放的电视剧当中插播广告,这也算是物理属性;网站在自己提供的内容旁边弹出一些广告窗口,其实也应该属于物理属性。我就是这么认为的。

更进一步引用了德国的一个案例,一家名为Adblock Plus(中文的意思是「广告拦截加」)的浏览器插件公司,专门去拦截别人家的网站广告。

所拦截的网站都是一些大的出版商,这些出版集团认为受到了伤害,就联合起来告这家公司,但结果是连告了五六次都败诉了。

薛老师对此的评论是:

当然,你看这些内容提供商他们非常自信,弹出广告是他们应该有的权利,网站上的广告是他们物理上的产权。这些出版集团也一再声称,弹出广告是这种商业模式的特点,目的是为了让读者能够不交费就阅读到他们提供的内容。

但德国汉堡的法庭却一再以消费者的利益为由,判这家插件公司胜诉。更难以理解的是,这家专门生产软件阻止广告弹出的公司,还向那些要弹出广告的网站收费,只要交够了费,他们就可以让广告弹出。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偏差的话,薛教授应该是坚持认为弹出广告,是网站物理属性的产权,是内容提供商应该有的权利,不应该被拦截。

这里有三点需要明确认识,也是不同意薛老师的地方。

第一,假如我们作为广告插件的使用者,也是内容提供商网站的浏览者,我们是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和自由的。可以选择使用插件,也可以选择不用插件。我还可以选择闭上眼睛不看,或者不再浏览这个网站,这都是我的权利。

第二,网站弹出广告,并不是一个天然应该具有的物理属性,这是一个可以有,也可以没有的属性,是网站所属方自己可以选择的,可以选择有,也可以选择没有。

第三,终端消费者、网站、插件生产者,各自有各自的权利,插件生产者有生产的权利、网站有弹出的权利,我作为终端消费者在用我自己的电脑的时候,我有选择让广告弹出和不弹出的权利。但假如你出版商说因为一个或者多个消费者的选择,就认为受到了伤害,这个伤害是想象出来的,并不是真实存在的。

这就好像,走在路上有各种广告声音的播放,我用了一副耳机和一段音乐就把它们都屏蔽了,你不能说播放广告的那些门店、公交或者广播电台,就因此受到了伤害。更不能因此就去惩罚耳机制造商,或者音乐生产者。

这在逻辑上是一样的。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想象出来的伤害,一个由消费者自由选择决定的看还是不看,就去动用第三方的法院,强制要求别人去停止生产插件。

汉堡法庭的判决没有问题。

其实薛兆丰教授的反对反垄断法的著作《商业无边界》就存在大量这类案例,因为竞争对手的强大,强大到一定程度使得别人认为受到了伤害,市场竞争不成转而诉诸法律,寻求所谓的「法律保护」,只不过是打着法律的幌子,动用有形的行政干预之手罢了。

用侵犯另外一种权利的办法,去保护一个自以为是受到了伤害的权利诉求者,恐怕没有比这更可怕的了。

PS:本人对薛兆丰教授还是充满尊敬的,他的著作都买过读过,《经济学通识》买过两版,值得推荐。这里仅仅是观点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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