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五大要点解读 | 金诺律师事务所
前言
长期以来,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2020 年 7 月 1 日起,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正式施行。《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内容涵盖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法律责任等方面。该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金诺企劳部律师拟从适用主体范围、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关系、对公职人员权利的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责任以及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五方面,简要解读相关内容。
一 适用主体范围
《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如下几类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 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关系
1.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
2.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的种类、适用、违法情形以及程序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于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可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五章规定的复审复核程序申请救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依据《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的种类、适用以及违法情形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于处分,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3.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三 对公职人员权利的保障
1.复审复核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恢复。
2.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四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责任
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有以下两类: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二)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
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2.法律后果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处置。
五 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结合《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后果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各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律师整理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