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经验:如何解读、运用被害人的过错?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是重要的量刑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可相应减少被告人的罪责。辩护律师确定辩护策略时,也应充分考察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的因素。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或法律,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及审判实践,被害人过错包括两类,一种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中明显有过错,另一种是对上述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过错。而激化矛盾的责任,一般是指被害人的言词、行动直接刺激被告人,使其犯罪或导致更严重的犯罪后果发生。
被害人的过错,在理解上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主观上,被害人应该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即被害人被害前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相当的过错,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第二,客观上,被害人在被害前确实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相关的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足以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犯罪。第三,被害人在被害前的过错行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考量被害人过错,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当行为。这个不当行为,在行为定性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或法律。在行为结果上,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在行为侵犯程度上,是程度激烈、危害较大的。
(2)被害人的不当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被害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侵害结果。
(3)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关联性。因果关系比较容易理解,即被害人的先前行为直接引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关联性则需要从各个角度考察,该关联是否足够密切。例如利益的关联性,被害人不当行为侵犯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联性。又如,时间上的关联性,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发生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间隔的长短。
总得来说,对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评价,一般要综合考虑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典型情形有:被害人破坏他人婚姻,违反社会伦理;被害人率先动手殴打被告人等情形。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问题的争论,在凶杀案中尤为常见。因此,在凶杀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要仔细分析审查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激化矛盾、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
例如,在郑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2016年10月27日XX时XX分许,被告人郑某认为被害人黄某有意用手从背后拍了他一下,遂与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人拉开后,郑某意图报复。次日17时XX分许,在广东省东莞市XXX水果行,郑某趁被害人黄某不备,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从背后捅刺黄某多刀,导致黄某胸部升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诉讼各方双方对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产生较大分歧。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发生冲突,被害人黄某在众目睽睽之下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郑某,对被告人拳打脚踢,严重刺伤被告人郑某的自尊心,被害人黄某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在第一天的冲突中,被告得知并不是被害人所为,但依然起了杀意,被害人对于案件起因没有过错。
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其一,被害人黄某与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前一天的争执行为,既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是严重违背道德、善良风俗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行为,而且与加害行为的发生也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案发前一天,被害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其二,被告人郑某提前购买水果刀,一直藏在裤袋里,准备用于对被害人行凶,蓄谋杀害的主观犯意非常明显。在被害人不备的情况下,从身后左手勾住被害人的脖子,右手捅刺被害人的胸前要害部位和头部,将被害人压在地上后,连续捅刺16刀,直到被闻讯赶来的其他人夺走刀并将他拉开,才停止捅刺,作案手法凶狠残忍。而案发当天,被害人黄某与被告人郑某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口角或肢体冲突,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郑某的行凶始料未及。因此,在案发当天,被害人黄某也不具有任何过错。
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案发前一天郑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已经他人劝阻平息,且郑某已观看过监控视频,明确知道从后面拍打其的并非被害人,但次日郑某仍持刀乘被害人不备捅刺被害人多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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