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登记应如何办理?
一、设立的时间点
根据《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分析可知,居住权的设立可大致分成房屋所有权人在世的时候直接设立和以遗嘱形式进行设立。
二、发生物权效力的时间
针对这个问题,也需要分成两种情况来分析。如果是房屋所有权人在世的时候直接申请设立的,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是登记设立。
而针对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呢,是登记生效?还是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时直接发生物权效力?笔者认为应当还是登记生效。具体理由如下: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之类的,否则都应当按照一般规定,即登记设立的原则。
2.死亡即发生权利变动的原则是以原权利已经合法存在为前提的,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已经合法建造或者合法登记后发生继承的。而以遗嘱形式来设立的居住权并不符合此类的情形,并且《民法典》第369条还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笔者认为,其本质上是以遗嘱的形式给房屋所有权人确定了一个配合办理居住权的义务和居住权人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相应居住权的权利。
三、居住权需提供的原因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367、371条规定,结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居住权的原因文件可分次三种,即居住权合同、包含居住权的遗嘱、明确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居住权办理程序
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居住权办理的一般程序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则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的时候一并提出申请或者分别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如现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有纠纷,即其不认可居住权设立的,则应当先通过诉讼解决后再行办理相应的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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