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年12月TOKYO-MOU地区PSC检查情况
基本检查情况
2020年最后一个月东京备忘录地区PSC检查具体情况如何?
本期为大家梳理~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东京备忘录地区共开展PSC检查1717艘次,发现缺陷2986项,其中滞留船舶42艘次,滞留率为2.45%。
12月份共有11个国家/地区实施了滞留,澳大利亚滞留艘次依旧最多,共滞留了12艘次,其次是日本和韩国。
上表统计了12月份前十大滞留缺陷。
占据首位的依旧是消防类滞留缺陷,例如:防火门或门框破损;机舱防火挡板故障;驾驶台火警报警面板故障;机舱油污积聚;消防管系破损严重等;
其次是防污染类滞留缺陷。本月防污染方面问题凸显,主要集中在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以及船舶垃圾管理等方面。
缺陷描述:
Excessive oil was presented throughout the Engine room and bilge constituting a serious fire hazard( 整个机舱和舱底遍布油污,构成严重的火灾危险。)
公约原文:S74/CII-2/R4
第4条 引燃的可能性
1 目的
本条目的是防止可燃材料或易燃液体被引燃。为达到这一目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应采取控制易燃液体渗漏的措施;
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IMO Res.A.1138(31))附录2/5可导致滞留的缺陷/属于SOLAS-74公约范围:2 Insufficient cleanliness of engine-room, excess amount of oily-water mixture in bilges, insulation of piping including exhaust pipes in engine-room contaminated by oil, and improper operation of bilge pumping arrangements.
分析:
在PSC检查中,船上清洁状况差可以作为开展详细检查的依据,若发现舱底油污聚集较多将直接导致船舶被滞留。PSC & FSC检查中,此类问题常见于机舱供油单元、分油机间、主机机身、发电柴油机底盘、燃油驳运泵、艉轴污水井等处,机舱出现多处油污集聚现象,往往暴露了船舶维修保养、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希望公司和船舶始终高度重视机舱的清洁状况,对“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处理,既有利于船舶安全,也有利于在PSC&FSC检查中顺利“过关”。
缺陷描述:
Oil content meter of oil filteringequipment out of order (滤油设备的油分计故障。)
公约原文: M73/78/ANI/R14 第14条 滤油设备
(1)除本条3规定之外,任何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6规定的滤油备。
(2)除本条3规定之外,任何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7规定的滤油设备。
(3)除不载运货物的迁移航程外, 固定不动的旅馆船和水上仓库之类船舶不必安装滤油设备。这种船舶应设有储存柜,其容积足够留存船上所有含油舱底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所有含油舱底水均应留存船上以随后排入接收设备。
(6)本条1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并且应确保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
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在审议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考虑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
(7)本条2所述的滤油设备应符合本条6的规定。此外,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
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 ppm时能确保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在审批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考虑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
分析:
机舱油水分离器及油分计技术标准主要有3个,分别是A.393(X)决议通过的《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建议案》(1994年4月30日以前建造船舶适用)、MEPC.60(33)决议通过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至2005年1月1日之前建造船舶适用)、MEPC.107(49)决议通过的《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适用)。本例中油分计故障可能是油分计软硬件系统故障,也可能是油分超标时不报警,还有可能是油分计始终处于超标报警状态无法复位等等。对于适用MEPC.107(49)性能标准的船舶,油水分离器操作性检查内容较多,常见检查项目包括:实际运行检查、15ppm报警及电磁阀测试、清水/取样水转换时报警测试、18个月操作记录调取并与油类记录簿比对、有无滤芯备件等等。
缺陷描述:
The height of FWD. Mast head light from UPP.Deck - not complie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COLREG(前桅灯离上甲板的高度不符合避碰规则要求。)
公约原文:COLREG/ANNEX I 2.
(1)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桅灯应安置如下:
①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米;
②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
(2)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分析:
上一期阳光安检公众号推出了“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对航行灯规范要求做了比较系统的小结。本例中桅灯高度不足的缺陷比较少见,可能跟初次检验时工作疏忽有关。《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其中附则I对前桅灯高度要求很明确:对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如船宽大于12米,则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至少为12米,如船宽小于12米,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船宽且最小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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