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是否可以选择不弥补?

16.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是否可以选择不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填表说明规定:“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因此,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前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结余大于零的,不可以选择不弥补。


税政解析与策略:
为什么有纳税人提出这个问题?好奇怪的问题啊,有亏损还不赶紧弥补了,这样当期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啊!
可是就有一些纳税人就是想多交一点税收。猜是在当初招商引资时,政府有些产业扶持政策,提出了税收必须完成多少的上缴指标,才能获得地价的让渡或是产业扶持基金的投资,现在轮到企业兑现当初承诺的时候了,税收正好差那么一点,所以想个办法,暂不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先把企业所得税交上去,把税收指标完成再说。当然暂不弥补,并不是再也不弥补,当税收指标完成后,在可弥补期限内这个亏损额是不能浪费滴。
福建省局的答复是断了这个念想,“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前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结余大于零的,不可以选择不弥补。”,但是福建省局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的政策依据是过期的(感谢群友李先生的提醒),根据2020年06月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填表说明规定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此条规定虽说是新文件的内容,但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相比是丝毫不差,但也是只说明有亏损要弥补,没有说明清楚亏损可以选择性弥补。
我接着又查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这个年报填说明讲清楚了“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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