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欧促中英经贸升温, 想占先机就得先懂双方税收协定!

丽莎知道,

2017年马上就要结束了,脱欧谈判不急不缓,没有人知道那帮人在干什么,但是可以预见脱欧后中英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往来会越来越多。

在脱欧的大前提下,许多欧盟移民,甚至部份企业纷纷出走,或改把原本位于英国的总部挪到了其他国家。

而少了对欧盟的依赖,英国政府肯定更要积极寻求与欧盟以外的国家建立合作关系;这其中就更脱离不了中国。

论中国方面:经济结构调整,政治生态改良,文化输出脚步加快;论英国方面:民族主义、重商主义抬头。

两国人民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贸易联系及公民交流必将呈现深度化,广泛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双方一定会在历史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个方面的友好互动。

两国从高层到民间,绝对不会因为英国脱欧就左右双方的战略互判,甚至极有可能因为英国国际政策灵活性的提升而带来深度交流。

毕竟,在全球化更新换代的大背景下,国家,组织,联盟之间的关系不是小孩过家家,不可能因为地理概念的变化就导致封锁和屏蔽。

老话说的好,西方不亮东方亮。未必鹿死谁手,反见百鸟齐鸣……

既然英中合作的前(钱)景越发看好,企业们在卡位的同时,更不能轻易忽视了这之间的税务责任和关系。

话不说不明,丽莎今天就帮莎粉梳理一下中英两国之间税务协定的一些内容,希望能够为莎粉们理解英中税收搭起一个框架,方便各位长期漫游奔波在英中两国的莎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拓展自己的事业版图!

1.背景介绍

纲领性文件

2011年6月27日于英国伦敦签订的英中双边税收协定及2013年2月27日于中国北京签订的议定书是中英双方关于认定和厘清双重征税最主要的双边协议。

虽然同英美等重量级双边税收协议相比有些粗糙,但还是对于规范中英两国的双边税收起到了领衔的作用。

该协定及议定书在中英两国生效的时间和范围都不同:

1)在中国,该协定及议定书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含)后产生的利润(profit),收入(income)和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

2)在英国,该协定及议定书适用于2014年4月6日(含)产生的所得税(income tax),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以及公司税年在2014年4月1日(含)后的公司税(corporation tax)。

英中双边税收协定特别明确了该文件适用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适用于英国的所得税,公司税及资本利得税,该文件也适用于签订日起双方增加的任何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种。

2.规定内容

不动产收入(Immovable Property)

纳税居民的不动产收入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征收的,收入来源的形式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其他形式的使用。不动产的定义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国家进行认定。

举例说明1:英国的纳税居民U先生在中国有一套不动产,那么U先生这套房产的房租收入就可以在中国纳税。

股利收入(Dividends)

1,通常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国家居民的股利可以在该居民所在国缴税。以上标准以纳税居民所在地为标准。

举例说明2:中国C公司,支付给英国纳税居民U先生股利,该股利可以在英国缴税。英国U公司,支付股利给中国纳税居民C,该股利可以在中国缴税。

2,股利也可以采取公司所在地标准,即股利也可以在公司所在地的缔约国缴税。

如果股利获益人是另外一个国家的纳税居民的话,那么要符合以下规定:

1)如果获益人是公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支付股利公司的25%的股份的话,那么纳税额不得超过股利总额的5%;

2)如果支付股利的所得和收益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投资工具对不动产的投资,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分配上述所得和收益,并且该所得和收益是免税的情况下,纳税额不得超过股利总额的15%;

3)以上两种情况外的情形,纳税额不得超过股利的10%。

举例说明3:英国U公司,支付股利给中国纳税居民C公司,C公司持有U公司30%的股份,如果股利由英国征收,那么纳税额不得超过股利总额的5%。

3,如果股利获益人是政府,政府机构或者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控股的机构,那么应当在这些机构的所在国缴纳股利的税收。

4,如果股利获益人是缔约国一国的纳税居民,在支付股利的公司所在国(另一国)从事生意,并且在该国有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或者在固定场所(fixed base)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获益人所持股份同该永久的经营场所或者固定场所存在有效联系(effectively connected),那么以上1款和2款就不再适用,就是说按照公司所在国规定,该交多少就交多少,不再有5%,10%和15%的规定。

举例说明4:沿例3,英国U公司,支付股利给中国纳税居民C公司,C公司虽然有U公司30%的股份,但是C公司在英国有常设机构,并且C公司的常设机构和U公司支付的股利间存在有效的联系,那么就不再使用5%的上限规定。

5,如果缔约国一方公司从对方国家获取了利润或者收入,那么对方国家不可以对该公司支付的股利征税,除非:

1)股利的受益人是对方国家居民;

2)股利对应的所持股份和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或者固定场所(fixed base)存在有效联系(effectively connected)。

对方国家同样也不能对未分配的利润(undistributed profits)进行征税,即使这些股利或者未分配利润是全部或者部分来自对方国家。

举例说明5:中国C1公司在英国获取了利润或者收入,如果股东之一是中国C2公司,并且C2公司在英国没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场所,那么C2公司所领股利不应由英国方面进行征税。

以下情况可以由英国方面就股利进行征税:

1)C公司支付股利给了英国纳税居民U公司;或者

2)如果U公司不是英国纳税居民,但是U公司在英国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场所,并且U公司所拿股利的对应股份同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场所存在有效联系。

如果U公司的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场所同该股利的分配毫无关系,那么这个税就不应由英国征收。

资本利得收入(Capital Gains)

1,缔约国一方的居民通过买卖位于对方缔约国的不动产,产生了资本利得,对方缔约国可以对该资本利得征税。

举例说明6:中国纳税居民C先生出售了其位于英国的某处不动产,产生了资本利得,那么可以由英国方面征收资本利得税。

2,以下情况可以由对方缔约国征税:

1)缔约国一方的某企业通过处理位于对方缔约国生意的部分动产所得的收入(gains);

2)缔约国一方企业在对方缔约国有用于提供独立个人服务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或者固定场所(fixed base),在处理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场所的不动产时产生的收入。

举例说明7:中国的纳税居民C公司处理了其位于英国的生意的部分动产,产生了资本利得,那么可以由英国征收资本利得税。

3,对于某些特殊的财产,比如说用于国际运输的飞机,船舶或者集装箱,以及附属于这些特殊财产的动产,处理以上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应当由企业所得缔约国征收。

4,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拥有对方国家公司的股份,并且在处理该股份的前12个月内,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那么该居民处理公司股份的所得可以由对方国征收。

举例说明8:中国居民C先生,持有英国U公司30%的股份,在处理该英国公司的股份前12个月,只要该C先生的股份比没有低于25%,那么产生的资本利得就可以由英国方面征收。

5,处理以上所列之外的财产,由处理人所在居民国家征税。

工资收入(Income from Employment)

1,通常情况下,工资,薪水以及其他雇佣劳动报酬都是由居民所在国征收,如果雇佣合同和雇佣关系是在对方缔约国实施的,那么可以由对方缔约国征收。

举例说明9:英国纳税居民U先生跟中国某公司C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如果U先生的工作是在英国开展和完成的,那么U先生应当在英国交税。如果该雇佣合同关系是在中国开展和完成的,那么就可以又中国来征收税收。

2,在以下情况全部满足的条件下,虽然雇佣关系在另一方国家开展,但是仍由居民所在国就雇佣收入征税:

1)在所涉财年内,该雇员在另一方国家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83天;

2)支付报酬的雇主不是另一方国家的纳税居民;

3)雇主给的报酬不是由其在另一方国家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或者固定场所(fixed base)产生。

举例说明10:沿例9,英国纳税居民U先生同中国C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雇佣关系是在中国开展和完成的,但是U先生在中国的时间不超过183天,C公司虽然在中国,但是不是中国的纳税居民,并且C公司给的报酬同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场所没有关系,以上全部满足,U先生的收入就应当由英国方面征收。

3,如果工作是在用于国际运输的船只或者飞机上开展的话,可以有船只或者飞机企业的所属居民国征税。

董事服务费(Directors’ Fees)

作为某缔约国纳税居民的董事如果从位于对方缔约国的公司获取了董事服务费或者其他类似收入,那么这些董事服务费可以在对方缔约国交税。

举例说明11:中国纳税居民作为英国某公司董事局的一员从该英国公司获得了一些董事服务费,那么这些董事服务费可以在英国交税。

以上内容仅是丽莎为您对英中双边税收协议做的一些非常简单的罗列,之后我们会对该双边协议的其他内容逐一介绍。

如果您的收入落入了该双边协议的范围,那么您应该首先应该按照两国的各自规定认定自己的纳税居民身份,然后再看一下自己的收入是何种形式的收入,是否有特殊的规则在适用,对于这种收入应当或者可以由哪个缔约国来进行征收。

丽莎要提醒您,该双边税收协议对于两国纳税居民的信息互换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为日后具体操作细则的出台奠定了制度基础,随着两国关系密切程度加深以及人员交流越来越频繁和广泛,这些细则的出台是迟早的事情。

丽莎会为您持续关注,现实生活和税收规定的复杂性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都纳入双边协议的范围,如果您有具体的疑问,可以及时跟我们取得联系。丽莎愿意尽全力去帮各位莎粉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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