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应用案例
案例:2×18年1月1日,中路华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大型工程(A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的含税造价为6867万元,其中增值税额567万元,工程期限为3年,预计2×20年12月31日竣工。中路华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客户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年末与中路华公司结算一次。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中路华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中路华公司各施工年度的相关资料及账务处理为:
2×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中路华公司与客户结算合同价款2725万元,中路华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180万元,假定在收取工程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 2×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A项目) 15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0000
(2) 2×18年12月31曰,计算确认合同收入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履约进度=15000000÷40000000=37.5%
合同收入=63000000×37.5%=23625000(元)
借:合同资产——收入结转 25751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126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A项目) 15000000
(3)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27250000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27250000
(4)收取工程款,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21800000
贷:应收账款 218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1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