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司法学的神秘面纱
【独家】揭开司法学的神秘面纱——专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
司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经在业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它的发起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崔永东教授,他以《司法学原理》和《司法学论纲》两部专著开创了从“学科群”角度研究司法学的新范式,特别是《司法学论纲》一书宣告了司法学的整个体系已经实质性构建起来。崔永东教授以自己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长期致力于司法学理论研究,创建了司法学学科并开始招收司法学专业博士后、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并坚持学研同步,召开了三届司法学论坛。
而什么是司法学的基本体系?司法学对司法工作有何作用?司法学研究有着怎样的意义,在未来将有怎样的发展?为了呈现一个清晰的、完整的司法学“形象”,让更多读者了解司法学、认识司法学、读懂司法学,近期,《法制与经济》杂志社专访了崔永东教授。
1司法学应运而生的时代背景
岳文可(以下简称岳):崔永东教授,您好!您创建的司法学已成为业界研究的对象,当然也有争议,主要是大多数人依然坚守着传统上对“司法”或“司法权”的理解。传统认为司法是强制性的、程序性的、带有国家意志性的,而您强调除此之外,司法还应具备一种社会视野,也就是说要具有社会的属性,您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们关注的焦点已经从立法转向了司法问题。那么,应该如何引导更多人进行司法传统的现代化转换呢?
崔永东(以下简称崔):司法学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和以往的包括司法现象、司法制度的研究是有区别的。
过去我们理解的司法或者司法权是一个传统的概念,把司法理解成是一个国家司法权的活动。我对司法的理解是一个广义的理解,司法除了国家司法权的活动之外,还有社会司法权的活动。社会司法,就是社会组织根据社会规则所从事的化解纠纷的活动,这就是社会司法。实际上在每一个社会里面,都是既有国家司法又有社会司法,只不过是我们过去因为对司法的一种片面的理解,甚至是对司法的一种误读,让我们所理解的司法仅停留在国家司法层面。
那么基于这一点考虑,首先在观念上要转变,也就是说从过去我们对司法那个狭义的理解中超越出来,对司法做一个广义的理解,司法是一个大概念,它不光指国家司法,还包括社会司法,这是观念上的变化。其次在制度设计上,我认为除重视国家司法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外,还同时应该注意社会司法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因为我们的社会司法还不成体系,国家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那么我们在今天要提倡建立社会治理体系,要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社会司法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一个关键。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司法的作用、价值和意义,要在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加以完善。也就是说我们今后理念上要革新,制度上要健全,注重在实践中检验它的实效。
岳:司法学到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多大作用,还需要让其在实践中说话。您把第三届司法学研讨会放到广西钦州市召开,是有意组织全国的专家学者到这里来看看实践效果吧?
崔:对,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确实积累了很多经验,比如钦州市管辖的灵山县创新性地在人员较集中的大型农场设置一个法官工作室,它的诉前调节机制,包括联调平台,对化解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确实发挥了直接的作用,很有意义。
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聚居体,矛盾肯定是难免的,但是就因为这个利益冲突,一纸诉状到法院,官司一打,两家就结仇了,今后很难再和谐相处。但是通过社会司法的多元化解决这样一种机制,就能够在不伤害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把纠纷就解决了,而且双方都会接受这个调解的结果。重要的是双方家庭以后仍然可以和平相处,这样对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是非常有好处的。因此我说钦州在这方面的一些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的。
司法学既是研究国家司法的学问,也是研究社会司法的学问,而司法学所关注的社会司法很大一块是来自基层社会司法。那么基层社会,特别是基层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它的这种经验,是不是值得复制、借鉴、推广,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考察,关键要看它的实效怎么样,如果实效确实是很好,那么这个模式就值得推广。我们这次来钦州也是带有这样一个任务,来钦州观察一下,钦州在这方面到底做得怎么样。
2司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实践意义
岳:陈光中教授在《司法学原理》一书中的序言提出司法学是一门正在探索中的学科{1},那么在当下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学能够做出何种贡献?或者说司法学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实践具有何种意义?
崔:司法学除了关注社会司法之外,还要关注国家司法。
关注国家司法就目前来讲就是要为司法改革提供理念引领、学术支撑和智力支持。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过去应该说是缺少一种顶层设计,缺少一个理论支撑,甚至有点摸着石头过河的味道。现在有了司法学这个学科,我认为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一个理论支撑,实际上就是提供一个理论的基础,包括对司法规律的研究。
什么叫司法规律?司法规律就是对司法的本质现象的一种揭示,对司法的发展趋势的一种预判、一种概括。那么司法规律体现在司法原则上,比如说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等,这些司法原则是在不同的侧面体现着司法独立。
今天我们实行司法改革有两个重要的关键点,一个是去行政化,一个是去地方化。为什么要做这两点?实际上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司法权的运行更加符合或者贴近司法规律,要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运行,这才能符合司法的规律。
岳:请您具体谈谈如何在社会层面上实施司法改革?您所倡导的司法学将如何支撑当下的司法改革?
崔: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很少讲什么是司法独立,我们研究得不透彻,今后要研究司法改革问题,就要研究司法规律,这样使司法改革的各种制度举措能够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这样的改革才应该是健康的、正常的。
司法改革不应单纯的是国家司法活动的改革,还包括社会层面司法活动的改革,社会层面司法活动的改革就是说今后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特别重视调解仲裁的作用,另外要培育社会组织,要让社会组织进一步壮大,赋予它们一定的权利,比如说,赋予它们一定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还同时应该赋予它们社会司法权,我们称之为准司法权,它类似于国家司法权,但它又不是国家司法权,所以叫准司法权。
那么准司法权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体现?比如说调解,像人民调解,这就是准司法权的体现,像仲裁,也是准司法权,当然还有其他的准司法权了,比如说惩戒权,但是现在的社会组织基本都没有惩戒权。还比如行会,它有处分权,如果会员不遵守行会规则,行会可以开除相关会员,使其丧失在本行业内进行相关活动的资质,这就是一种处分权,这也是准司法权。
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行业出现的罚款行为,也是行使一种处罚权,那么这种处罚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准司法权,也叫社会司法权。我觉得社会司法的改革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所以国家在这方面应该有个通盘的考虑,司法改革不但是国家司法的改革,还包括社会司法的改革。这种改革包括制度上的规制健全,另外也包括赋予社会一定的准司法权,让其有能力、有权利来维系社会秩序,来化解社会纠纷。所以我认为司法学可以为广义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个有效的理论支撑,可以引导司法改革。
我希望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实践的检验可以让我们有机会来修正自己的理论,再通过实践来完善理论,使司法学的相关内容得到不断充实,形成一个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又反作用于理论这么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
3司法学的研究范围和体系建构
岳:从学科建设的角度看,您认为司法学应是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并且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大部分,目前唯独没有研究司法权的学科,这种现象是亟待改变的。但我注意到了,西南政法大学在2007年的时候就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置了司法制度方向,并招收硕士生和博士生。
崔:对,但华东政法大学在司法学方向招收博士后、博士和硕士,这在全国是独此一家。我是这么理解的,它是一个非常狭义的概念,因为它是研究静态的司法制度,而我们这个司法学也研究司法制度,但又不限于司法制度。
岳: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您的司法学包含了司法制度研究?
崔:是的,包含了司法制度研究。司法制度学就是司法学下面的一个子学科,属于三级学科,子学科很多,像司法文化学、司法哲学、司法伦理学、司法证据学、司法社会学、司法行政学、司法方法学等,有的学者列出了差不多20多个子学科。那么这些子学科正在一个一个地研究,争取在未来三到五年内,每一个子学科都会出版一本书,这样做成之后,整个司法学的学科体系也就构建得比较完善了,现在我们正在做这个工作,比如我们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司法学研究》丛书,实际上就是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岳:对司法学各子学科研究命题的划定实际上也为司法学学科体系中各个子学科的研究范围作了界定,但是,这样会不会同时给大家一种印象:司法学就像一个“大袋子”,什么都可以装?
崔:我们的研究是有范围的,比如说,有人说司法学与诉讼法学很接近,但是我要说的是诉讼法学的一部分跟我们是有交叉,但我们司法学是一个上位概念,我们所包容的范围是诉讼法难以包容的。
我们司法学非常关注非诉的。诉讼法学一般还是局限于研究国家的司法制度,我们司法学除此之外,还研究“活法”——社会的制度、社会的规则。还要研究司法传统,但是诉讼法是不会研究司法传统的,也不会研究司法文化、司法史学。
我们是从古今结合的角度,通过研究历史发展的规律,比如司法历史的规律,我们让它做到古为今用,我们可以借鉴,那么这些东西,诉讼法学都是不去研究的。包括我们司法学与司法制度也是比较接近,但是司法制度只是16个子学科中的一个,所以司法制度很难包容司法学,但是司法学可以包容司法制度,实际上我们的这个范围是比较宽的,而且它确实具有交叉性,但是它也有独立性,他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它有独立的品格。
比如说,司法程序学、司法制度学、司法体制学、司法理念学、司法方法学,这些都说明司法学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别的学科是没法取代它的。它有交叉性的特点,比如司法文化学、司法社会学、司法史学、司法伦理学等,但是正因为它能够交叉,它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这种交叉地带往往是空白地带,需要它去补充,就是在司法和其他学科之间有一个空白地带,这个空白地带是没有人研究的,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同时我们要注意,司法学其本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前面说的那几种,比如司法体制学、司法制度学、司法理念学都是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还有司法方法学,虽说有方法学这个学科,但是司法方法学是一种很独特的方法,只能是在司法领域它才适用,所以这个也说明它有自主性、独立性。
4司法学的研究范围和体系建构
岳:不可否认,司法学的学科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也遇到了一些发展的困难,最明显的就是司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二级学科并没有被广泛认可,那么您认为在接下来的司法学研究的重心应该放在哪里?应该如何克服司法学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崔:司法学目前发展的最大困难就像你说的,国家还没有把它视为一个法定的二级学科,只是在有些高校开设了司法学的课程,而且有些高校也在招收司法学这个专业方向的学生。
据了解,像山东政法学院,成立了一个司法研究院,也是专门研究司法学,还出了一本叫《中国司法学》的书,也有一批研究司法学的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像吉林大学早几年就开设司法学这门课了,也是有一批人在研究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之前有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司法学,但最近活动较少,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政法大学在司法学研究方面已经后继乏人了。人民大学也有几个学者在研究司法学,有人说他们已经把司法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发展,但是没有确证,只是看到有相关材料有所介绍,在人大司法学已经是一门学科。另外还有一些高校,比如浙江工商大学的谭世贵教授早几年也写过相关文章,呼吁建构中国的司法学体系,2008年他写一篇很长的文章[2],但是后来他没有出这方面的专著,最近这一两年他主编了一套丛书,这套书的名字也叫《司法学研究》丛书,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和我们在人民出版社的那套丛书是重名了。
这些说明什么呢?就是说明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视司法学的研究了,按这种势头继续发展的话,在一个不太久远的未来,司法学有可能成为一个法定的二级学科。任何一个学科的构建都有一个过程,司法学也会面临这么一个过程,但是我对它成为国家的一个法定的学科还是有信心的。
因为现在我国非常重视司法问题,非常重视司法改革,而且大家也都普遍意识到司法是法治中国从梦想转化为现实的一个关键点,所以在这个前提下,在这个背景下,司法学的发展有一个非常大的空间,甚至可以说具有无限的发展前景,它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还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学科价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学的发展,司法学被认可是迟早的事。
岳:最后,请您对司法学的未来进行展望。
崔:司法学面临着一个非常好的时代,也面临着一个空前的机遇期,这个机遇就是国家正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司法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大有作为,司法是一个关键点。而司法学是研究司法现象、揭示司法规律的,所以,其理应为司法改革,为法治中国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它能够为司法改革提供理念引领、学术支撑和智力支持,这应该是它的使命,我相信它能够完成这样的使命。
对于司法学的未来,特别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司法学必将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司法改革的进行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它需要从一个比较高的视野去看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司法学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它整合了法学研究领域中各个分散的、交叉的、空白的问题,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方式,让我们可以从更高层次的视角去审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正如崔教授所言:“司法学学科的创立有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有助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这是崔教授在《司法学研究辑刊》发刊词中引用的一句话。笔者深信,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作为一门正处于探索中的新兴学科,“司法学研究大有作为”。
[1]陈光中.一门正在探索中的学科——《司法学原理》序[N].检察日报,2012-2-10(006)。
[2]文章参见谭世贵.构建法治国家的司法学体系——中国司法制度研究的反思与展望[J].司法,2008(3)。
文:来源于 《法制与经济》2016年8月第425期
编辑:法制与经济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