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许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穗番检民公[2019]44011300004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街道办事处**幢**单元**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被告: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85********,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要求本案所有被告共同赔偿销售价款三倍即人民币57,030元;

2.要求本案所有被告共同承担销毁涉案假酒等物品的费用人民币3,616元;

3.要求本案所有被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日,刘某某(另处理)以被告周某某的名义承租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大街**巷**号,并先后雇请被告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在上址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品牌的假酒。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接报在上址抓获被告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并现场缴获假冒的成品轩尼诗vsop(700ml)120支、轩尼诗vsop(1l)48支、马爹利名仕(700ml)192支、马爹利名仕(1l)48支及酒液、空瓶、瓶塞、铝盖、标贴、胶套、背标、啤酒盖、漏斗、针筒等物品一批。

经查,被告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的价款为人民币19,010元。

经核算,销毁上述缴获的假酒、空瓶等物品需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的行为,欺诈消费者,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被告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2019年5月29日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89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附:

1.检察卷宗一册;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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