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雇佣关系中,雇员能够向最初的雇主主张权利吗?
法官:
你好!
张某雇佣王某运输渣土,王某在运输过程中提出速度太慢,让张某在原运输费用的基础上再加50元雇一辆三轮机动车,张某同意加50元运费。后来王某联系到我,让我驾驶自己的三轮车运输渣土。张某与王某至今没有给我运费。请问我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好!
在你提到的这个纠纷中,张某与王某形成雇佣关系。运输过程中,王某提出为提高运输速度要求张某增加五十元,王某又实际用这五十元雇佣了你运输渣土,这种情况下王某与你形成一个雇佣关系。可见这可纠纷中存在两个雇佣关系,虽然两个雇佣关系都指向的是为张某运输渣土,但你是受王某雇佣,并未与张某形成雇佣关系。
因此出现纠纷,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两个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但如果王某没有偿付能力,也可以将两个雇佣法律关系合并到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以便于你的权利得到实现。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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