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好深!他经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物流公司,却非劳动关系?|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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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客观劳动关系状态,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的一种状态。判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有三:1.双方达成用工合意;2.劳动行为已经发生;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从双方用工合意方面来看
用工合意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及条件、内容进行合意。本案例中,李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物流配送承揽服务协议》,劳务公司为李某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了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从劳动行为方面来看
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从法律上形成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例中,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由物流公司或劳务公司安排其开展工作,且其劳动成果归于物流公司或劳务公司所有,不能证明劳动行为已经发生。
■从从属关系来看
若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包括人身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①从人身上的从属性来看
李某主张其由张某招聘上岗,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某为物流公司或劳务公司员工并有安排其工作、进行管理的事实,亦未能证明其需要遵守物流公司或劳务公司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无法证明其对物流公司或劳务公司具有人身上的从属性。
②从经济上的从属性来看
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劳动报酬及有关福利待遇的获得来自于用人单位。李某描述计发报酬的方式,符合“多劳多得、自负盈亏”的特征,双方不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综上所述,李某与物流公司或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三条明确,劳动争议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来源: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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