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详注第七十九章

原文:和大怨,必有余怨,

王弼注:不明理其契,以致大怨已至。而德以和之,其伤不复,故必有余怨也。

今译:不明白如何处理契约,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会形成大的仇怨。而以德来调和,关系或感情之前受到的破坏无法恢复,所以一定会有消解不了的怨气。

备注;(1、周易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

2、苏辙《老子解》:“夫怨生于妄,而妄出于性,知性者不见诸妄,而又何怨乎?今不知除其本,而欲和其末,故外虽和而内未忘也。契之有左右,所以为信而息争也。圣人与人均有是性,人方以妄为常,驰骛于争夺之场,而不知性之未始少妄也。”)

原文: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

王弼注:左契,防怨之所由生也。

今译:待人来责于己,而己不责于人之意。

备注:(吴澄“执左契者,己不责于人,待人来责于己。有持右券来合者,即与之,无心计较其人之善否。”战国策韩策:“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魏之王。”商子定分:“以左券予吏之问法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宝藏之。”)

原文: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

王弼注:有德之人,念思其契,不令怨生而后责于人也。

今译:有德的人,一直顾念着他做过的承诺,契约一定要制定双方能够较易达到的内容,而不因内容制定的问题导致违约,产生仇怨而去追责别人的过失。

备注:(王弼周易讼卦象辞注:“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

原文:无德司彻。

王弼注:彻,司人之过也。

今译:彻,察他人之过错。无德之人专注视人之行迹,以察他人之过错。

备注:(苏辙《老子解》:“是以圣人以其性示人,使知除妄以复性,待其妄尽而性复,未有不廓然自得,如右契之合左,不待责之而自服也。然则虽有大怨怼,将涣然冰解。知其本非有矣,而安用和之?彼无德者,乃欲人人而通之,则亦劳而无功矣。彻,通也。天道无私,惟善人则与之,契之无私也亦犹是也,惟合者则得之矣。”)

原文: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今译:天道没有亲疏的分别,常常能帮到善人,这里的善人当指循道之人。

全文今译:契:契约的凭证。责:索取所欠。司彻:掌管税收的官职。无亲:没有偏亲偏爱。

和解深重的怨恨,必然还会残留难以消解的余怨,用德来报答怨恨,这样是不是就完满了呢?因此圣人保存契约的存根,却不拿这个向别人索取所欠。有德的人宽容地持有借据,无德的人就像收税官一样的强夺。自然的法则是不分亲疏的,常常伴随着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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