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必须掌握的十种法律思维!
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在法律思维当中,逻辑思维可能是我们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经常讲“因为”、“所以”,这是一种逻辑思维。在我们的法律规范当中,比如说“假定、处理、制裁”,也是一种逻辑思维。
我们要设定一种权利,那就要考虑这种权利的来源。我们设定一种权利,同样考虑为这种权利设置了某些救济措施。这就是逻辑思维。
逆向思维也就是反向思维。我们现在生活在网络时代,每天都能看到我们所谓的“民意”。“民意”是一种什么思维?就是一种大众思维。
当全社会皆曰可杀的时候,法律人要说不杀,因为我们法律人拥有的思维之一就是这样一种逆向思维。
当大家都说这个人犯罪的时候,我们有可能要想:他有没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条件、事实、证据。
法律人在考虑问题的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程序,即不会先去考虑实体问题、结论。
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有时候,实现程序正义不一定能够实现实体正义,但实体的不正义多半是由程序的不正义导致的。因此,法律人在时刻保持程序思维,处理任何事情都应该按照程序办事,不可无视程序,如此才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在法律上又分为公立救济和私立救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就是私立救济。
在法律人的眼里,任何人都有得到救济的权利,无论是程序上的救济还是实体上的救济,具备这种思维,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
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一种规则。
法律是一种调整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规则,也是一种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规则,法律就是以公权力作后盾来保证它实施的一种规则。任何时候我们讲有规则,就是说按规则来办事。
规则之上,还有谁?还有原则。原则之上还有谁?公平思维。有时候,我们要看到的是一种更高境界的、更高意义的规则思维。
这个问题相对来说,好像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它还需要来强调吗?它一定要强调。
不过,民主思维可能有很多理解的含义。当票数出现51对49的时候,当票数出现99和1的时候的民主问题。
完全一致的肯定不是民主的。比如说,我们一致拥护校长的领导,这肯定是假话,肯定也有若干人不拥护。但是,不拥护是少数派。对校长来讲,不拥护的人不是说不值得尊重的人,同样是值得尊重的人。
也就是说:民主的思维是要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作为一种民主思维,作为一种民主政体,一种民主法治,实际上我们想到的都是说:要如何地尊重多数,如何地尊重少数。
法律就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总和,人说宪法就是“写着人们权利的一张纸”。
权利思维就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想:他有没有这个权利?我有没有这个权利?公权力有没有这个权力?私权利有没有这个权利?男同学有没有这个权利?女同学有没有这个权利?
我们要能够分辨出并看到:谁有这个权利?这就是一种权利思维。
所谓平等思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在法律人眼里没有坏人,在道德的眼里有坏人。
律师为坏人辩护,我们实际上不是为坏人的“坏”去辩护,我们实际上应该是为坏人这个“人”去辩护。
因为他跟我一样,都是一个平等的主体。
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会成为或者就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我们自身,就是说:对他的保护,也是保护我。
就算是最后判决他有罪,我们跟他之间还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就是法律人应该有的平等思维。
平常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说“讲话要有证据”,这就是现实中的一种证据思维。
但是,在法律人来讲,我们的证据是指什么?
我理解的就是: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
法律人证据思维的关键不在于你提出来人家是否承认,而在于你拿出证据来,对方能否否定的掉。尤其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你主张了一个事实,就需要有证据予以证实,而不能依赖于对方的认可。因为证明的责任在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
对于证据思维,甚至可以这样说,不能只看做了什么,要看你能证明什么。
如果说平等思维是一种状态,那么公平思维就是一个结果。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公平思维,在律师的面前没有坏人,在法律的面前没有坏人。那么就是说我们对一切人的权利要公平地去保护,要依据一种公平的原则。
也就是说,平等是状态,公平是结果。结果就要求我们要让所有的人能实现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公平的结果。
来源:网络
转自:厚大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