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关于补发工资的个税问题
关于补发工资的个税问题
以前月份的工资被拖欠到本月才发,工薪个税该如何计算?
法律规定,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入是指什么?是指每月实际收到的钱,还是每月应该收到的钱?
实务中最蛊惑人心的言论是:“工资薪金按收付实现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所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前一个月0元,后一个月7千。”。
“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这些专有名词的确容易让会计们心悦诚服。
实际上,法律根本没有对工资薪金提出所谓“收付实现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之类的要求,一切上述言论都把自己当成人民代表大会了,以为可以随便增减法律条文。
纳税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工资薪金的月薪,不论你什么时候拿,都是月薪。因为劳动者工作了一个月,就该取得一个月报酬,第一个月白劳动、第二个月取得双倍工资,既不符合事实、又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更不符合商业惯例。
所以,结论就是,不论怎么发,都“按月收入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计算,所以,应该是交两个15元。
什么是依法纳税,这就是依法纳税。
有会计问,是不是应该这样:
这样做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其自认为崇高的心态是:宁可拖欠工人的工资,也不拖欠国家的税款。看来老板还是知道谁好欺侮,谁不好欺侮。
严格说,这样的处理并不合法。
工薪个税的纳税义务是按月计算的。但纳税人并没有申报义务,而是支付方有扣缴义务,法律只规定,在“支付时”产生扣缴义务。
所以,最合法的处理方式是:拖欠工资时,虽有纳税义务,但没有扣缴义务,不交税;发放两月工资时,两月分别计算纳税金额,再一并扣缴。
最近看到某省地税的一个文件,2017年2号公告,截取其相关的条款如下: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人说应该为这类文件鼓掌,因为它明确了可以分期计税,方便企业操作,事实上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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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不会为这类文件鼓掌,只为它嘘声,我反而认为它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什么呢?
不从税务规则角理解税务文件,一个文件是好是坏,你可能都读不出来。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