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员工困难补助怎么发,不交税

员工困难补助怎么发?

领导一时心血来潮、爱心泛滥,决定给几个生活困难职工,每人补助5000元,这个该怎么处理?

从以下几个要点进行分析。

首先,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机构,应不应该补助困难职工?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所以,为困难职工提供补助,是在履行《公司法》的法定义务。

其次,会计上如何处理?

会计上,这个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所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财政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口径中,其开支范围包含了“职工困难补助”——参见《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

其三,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补助职工,与公司取得收入是否有关?

职工如果生活困难,则肯定会影响工作。如果对困难职工给予关爱,可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忠诚度,员工会更加卖命,可谓惠而不费。有一辈古人可学,战国的吴起将军,亲自为伤兵吸脓,结果士兵更愿意冲锋陷阵。

所以,补助显然与取得收入有关。税前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

作为参考,税务总局规定的可扣除职工福利费,也包括了“职工困难补贴”——参见《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003号文)。

作为福利费扣除的意就是,并入福利费之中,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工资的14%。

作一个类比:公司开支的党的经费,与取得收入是否有关?

显然是有关的。因为在党的领导下,更好的思想政治工作,也会提高员工凝聚力。所以,党的支出也是可以扣除的。但组织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限定,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

第四,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不交

首先,困难员工取得补助,不是“因任职受雇”取得的,而是因自己或家庭困难,公司补助的钱财。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工资薪金所得要求“因任职受雇”,虽然员工是雇员,但取得这收入不属于“因任职受雇”取得。

同时,也不属于其它税目应税所得税。所以,不应交个税。

其次,《个所得税法》专门规定,“福利费”免费。这个福利费,《条例》解释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这就叠床架屋了,双保险,从两方面理解,都不交个税。

第五条,如何列支?

造表列支就行。因为员工取得这个补贴,没有实施增值税应税行为,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不需要发票列支。

好!又不要发票、又不交个税、还可以扣除,可以给每个职工每个月发一笔困难补助吗?

显然不行!

因为它只能适用于生活困难的职工,要针对这一事实。任何一刀切的方式、人人有份的方式发放,都不是针对困难职工,不能适用于以上分析。更不能按月发放,作为一项常规的薪酬处理。

另外,比如员工的父母过世,公司会给点钱,这不属于困难补助,因为死人并不等于生活困难,这个只能列薪酬;同时,也不属于抚恤,员工死了给其父母或妻儿的钱,才算抚恤,反过来不算。当然,抚恤也免个税

那么,如何认定为困难职工?

这就是第六点:如何认定为困难职工?

这个与如何认定先进工作者、如何认定道德模范一个道理,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大体的标准。所以,公司应该制定自己的困难职工认定和补助大体标准,或者在领导爱心泛滥之后,补充完善该标准,防止让公司成为领导的一言堂,任何事都要走手续、找制度依据。

一般来说,与认定先进工作者一样,公司要发个文件或出个制度,员工写申请书,写明自己如何如何困难,无非是:房小人多、配偶瘫痪、父母病重、飞来横祸等等,一级一级审批“情况属实”,必要时,还要公示一番。这样,就能够证明的确是给予了困难员工。

当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公司标准、经领导批准、走完程序,发个文件,就给予补贴。

所以,要想免税,并不容易,要把手续走完。

于情、于理、于法,它都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也是不扣缴个税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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