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新《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修订前全文共计六十四条6592字,修订后全文共计八十六条9864字,修订后新增涉及71个条文。全国人大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包括扩大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处罚程序,特别是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将执法重心下移,这在新中国立法及修法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新规定一: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了七项行政处罚种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

新规定二:执法委托需向社会公开

虽然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也涉及到委托执法,但仅是内部文书意义上的委托,社会上并不了解委托机关、委托事项。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关于委托执法有关情况予以公开的规定。明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公示,使社会公众对执法机构执法行为的监督延伸到对委托机关的监督。

新规定三:新增综合执法规定,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修改,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新规定四:扩大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新规定五:执法重点下移,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

乡镇人民政府是法定一级人民政府,而街道办事处性质上属于派出机关,二者均具有行政法下的主体资格。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现行制度下,如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实施行政处罚,一般要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

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这不仅是权利的下放,更是一种责任。目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大多缺乏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的执法队伍,缺乏行政执法水平和经验。享有处罚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法律责任。这就迫切需要乡镇和街道管理部门,按法律要求健全执法人才队伍,提高执法素质,担当行政执法的重任。

新规定六:无法律依据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无效

完善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如果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管委会,它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如没有授权或委托,那么就是无效的)那么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或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且存在重大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

新规定七: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首次行政违法可以不处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规定八: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

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新规定九:延长追责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对特殊行政违法的追责期限,对普通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是两年,但对于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即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追责期限为五年。

因为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隐蔽性强、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涉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如食品、医药、污染等危害有一定时间的潜伏期,不易在短时间内发现,其中部分案件就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无法进行处罚。所以在重点领域延长处罚时效,体现了对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视。

新规定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新规定十一:规范非现场执法

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出相应规定。

新规定十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细化了法制审核程序,列明四种适用情形,明确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新规定十三:增加从重处罚的情形

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新规定十四:提高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

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当场收缴的上限,由二十元提到至一百元。

新规定十五:完善听证程序

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决定需要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将申请期限由“三日”延长至“五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这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是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更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将学习《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也让人民群众知道行政处罚法,了解行政处罚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守法。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行政机关要组织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推行免罚清单制度、明确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处罚行为监督等方面,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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