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推翻一审的判决,对一审法院(官)意味着什么?

发回重审和改判,对于一审法院(官)来说都是一种负面评价,直接体现就是对他们的经费、绩效、晋升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为什么一审会追求“息诉服判”,甚至有的法官孜孜不倦地给双方调解,为的就是消除二审的风险。

前面说的是笼统的影响,但这两者之间其实还有一些差别。

如果一审判决注定要被推翻,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上下两级法院都会倾向于选择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甚至从上诉人的角度出发,发回重审也通常比改判更有利。

在10年前,就因为二审法院太喜欢发回重审,以至于很多案子往往会经过很多轮发回,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像陀螺一样被抽来抽去,当事人也跟着来回的跑,一个案子拖上几年没结果都很常见。

为了整治这种情况,最高院专门在2011年《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为什么发回重审如此被偏爱呢?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判的前提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而发回重审的前提通常表现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这里要注意,“错误”是一个带有明确贬义的形容词,而“不清”则更多是中性的描述。当一审判决出现了错误时,改判就意味着纠错,那么一审法院(官)因此而受到不利的影响就比较好理解了。

而认定事实不清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证据造假、虚伪陈述、新证据出现等都可能导致一审法官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误判事实。这时候发回重审更多是给了一审法院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在新的局势下对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实践中,凡是发回重审的案子,一审法院都会组织评查,有时候是交叉评查,有时候是审委会集中评议。评查原审在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及合理性,查找影响审判质量的深层次问题。评查的结果最终还会上报给上级法院。评查结果会定性发回重审是否属于一审法官的“工作失误”,当确认法官没有过错时,这个发回重审对一审法院(官)的影响就很小了。

所以,当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出了问题,发回还是改判可左可右时,二审法官往往会倾向于将案件发回,这样相当于给了一审法院一个面子,在对法官绩效考评时也有了缓冲的余地,同时也给自己省了很多麻烦(不必自己查清事实改判)。

再说说为什么发回重审也会被上诉人青睐? 上诉成功的结果无外乎发回和改判两种。改判虽然有可能是彻底的翻盘(全赢),但也有可能是部分纠正(各打五十大板),相比起来,后者的可能性或许还更大一些。所以,改判一旦出现部分纠正的结果,上诉人就只能被迫接受,因为二审就是终审,这时所谓的胜利也是惨胜。

发回重审就不同了,此时一定会撤销原判决,诉讼状态相当于回到了起点。而且有二审的态度在前,重审的法官会有“前车之鉴”的观感,这时候重审结果出现180度扭转局面的概率会大大增加。而且退一步说,即便重审结果也是部分纠正,那么上诉人还有一次二审的机会,不至于完全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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