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非物质产权的致命自负

节选自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

原标题:“不同的财产形式和对象及其改善之道”

转自公众号:观念的后浪

财产制度,就其现有的状况而言,很难说是完美的;其实我们也很难说明这种完美包含什么样的内容。如想让分立的财产制度实际发挥出它的最佳效果,文化和道德的进化确实需要更上一层楼。例如,我们需要普遍的竞争以阻止对财产的滥用。这反过来又需要对微观秩序,即前面讨论的那些小团体中出自本能的感情做进一步限制,因为这些出自本能的感情不但受到分立的财产的威胁,有时竞争更会对它们构成威胁,这导致人们更加渴望没有竞争的“休戚与共”。
财产最初是习俗的产物,司法与立法不过是在数千年里对它做了发展而已,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它在当代世界采取的具体形式就是最后的形式。近人已经认识到,传统的财产观是一个内容多变而极为复杂的包裹,至今仍未发现它在所有领域最有效的组合方式。
为了说明在界定各种权利的最优形式——尽管我们坚信分立的财产的一般制度是不可缺少的——上我们依然多么无知,可以对财产所能采取的一个具体形式做点说明。
对个人控制各种资源的范围做出界定的规则体系,是通过试错法进行缓慢选择的结果,然而它却造成一种奇怪的状况。物质财产的形式对于有效组织生产的物质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对这种财产形式知识分子普遍抱有怀疑倾向,但正是这些人,因为必须同譬如说文字产品和技术发明打交道,却变成了不久前才发明的某些非物质产权(例如版权和专利)的最热心的支持者。
这种财产和另一些财产之间有着这样的不同:物质产品的所有权引导稀缺资料用于最重要的用途,而在非物质产品的情况下,例如文学产品和技术发明,生产能力虽然也受到限制,不过一旦它们出现,就可以对它们进行无限复制只有法律能让它变得稀缺,这是为了刺激人们生产这类思想。但是,这种强制性的稀缺是不是激励人类创造过程最有效的办法,并不那么显而易见。如果一部伟大的文学作品的作者没有得到惟一的版权,我们是否便不可能拥有哪怕一部这样的作品,我对此表示怀疑。我认为,赞成版权必须几乎完全视情况而定,有些极为常用的作品,如百科全书、词典、教科书和工其书,如果在它们出现之后马上就可以免费复制,它们大概根本就不可能生产出来。
同样,对这个问题一再出现的重新评价,并没有证明发明专利的获得确实加快了新技术知识的产出,而不是导致人们集中研究那些可以预见近期就能找到解决办法的问题而造成的浪费,因为根据法律,只要有人在找出解决办法上碰巧比别人早几分钟,他便获得了长期专用权(马赫鲁普,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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