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动态 | 建永律师罗斌文:《公司法》常见实务问题浅析

7月6日下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业务交流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会的主要议题为“公司法常见实务问题浅析”。

交流学习会现场剪影

本次学习会由建永7部主办律师罗斌文律师负责主讲,事务所其余多位律师以及多名员工一并参与学习交流。

罗斌文律师指出,《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熟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把它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对每个律师来说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公司的成立  

注册资本

成立公司,首先要面临的是注册资本的问题,罗斌文律师提到,注册资本分为认缴制和实缴制。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公司注册登记不但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还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有限责任公司有首期实缴不低于20%、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等限定,注册登记需要验资报告,实缴资本到位才能登记设立。

修改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取消前述限制,不登记实收资本,注册登记不需要验资报告,股东认缴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由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无论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公司股东均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那出资期限未到,股东会承担责任吗?一般情形下,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可能因为保护股东依法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而不予支持。但在下列情形下可能被要求提前出资: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3、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公司章程特别规定

5、公司人格否认

6、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出资义务

关于如何确注册资本的问题,罗斌文律师给出了如下建议,可供参考:

1、匹配公司经营需要

2、适应股东投资能力

3、达到行业特殊条件

4、满足登记机关要求

5、参考行业标准

6、适时调整注册资本

此外,罗斌文律师专门强调了持股比例对应的权益问题:

1、绝对控制——67%

2、相对控制——51%

3、重大事项否决权——34%

4、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10%

5、上市公司要约收购——30%

6、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7、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要报告——5%

8、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3%

9、代表公司起诉——1%

涉及注册资本犯罪问题分析

实践中,有许多公司犯罪行为都跟注册资本有关,围绕这一问题,罗斌文律师先讲解了涉及注册资本的主要犯罪类型,主要分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但《公司法》修改以后,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不再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故若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公司登记申请人、股东、发起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仍然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的经营  

紧接着,罗斌文律师开始讲解公司的经营。

业禁止和竞业限制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为面临竞业问题,一般包括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指公司董事、高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公司减资

公司为什么要减资?一方面,合法减资可以减轻股东实缴压力,另一方面,公司资本过剩,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此外,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悬殊过大的话,也需要进行减资。

那么减资要怎么操作呢?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具体流程如下:

1、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

2、股东会决议通过减资方案。

3、签订减资协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已知债权人。

6、报纸上公告。

7、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8、修改公司章程。

9、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减资的话,公司可能会被罚款。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减资后未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担责  

随后,罗斌文律师开始讲解公司的担责问题。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的14种情形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足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通知和公告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过错

12、特定情形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被冒名登记成股东的担责问题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冒名登记成股东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形,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风险:可能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可能被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能因未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不能以工商登记非本人签名来抗辩。

因此,当事人如若发现此种情况,应立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撤销登记,并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非公司股东。

股东个人账户收支公司营业收入的法律责任

此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公司会出现股东把个人账户用来收支公司营业收入的情形,这样操作,需要承担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10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据《刑法》第201条,前述未依法缴纳税款行为,可能涉嫌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72条,该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即使未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159条,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税法责任:《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1条规定,公司销售货物(钢材)应当缴纳13%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4条、第5条之规定,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3条规定,此笔收入可被视为甲公司给股东乙的分红,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的消亡  

在会议的最后环节,罗斌文律师讲解了公司消亡的问题。

股东退出公司的15种情形

1、股东转让股权退出

2、股东赠予股权退出

3、请求其他股东收购退出

4、公司主动回购退出、

5、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退出

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对赌协议回购股权退

7、以股权出资退出

8、股东被公司除名退出

9、股权被强制执行退出

10、按照要约收购退出

11、名义股东因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退出

12、公司减资回购股权退出

13、公司分立股东退出

1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退出

15、公司破产清算退出

清算

所谓清算,就是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包括自行组织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解散公司。第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公司出现前面四种情况,超过15天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由八个步骤组成:一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还要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三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是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是清理债权债务;六是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后执行;八、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再报送工商局申请注销。

未依法清算的后果

如果公司未能依法实施清算,首先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要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局注销,要赔偿实际损失

其次,还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没启动清算程序,或在清算组成立后,没清理公司主要财产、没有管好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最终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再清算,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没有清算就办理注销,导致公司没法进行清算,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可直接变更或者追加前述人员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无法清算,就是由于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厘清公司财产和负债。

小股东的救济

在实践中,虽然股东不好好履行清算义务,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公司主要财产、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常常都把控在大股东及其所派的人员手里,其他股东想启动清算也没辙。所以,如果股东举证证明自己已经为清算采取了积极行动,就可以对公司债务不用担责。

比如,小股东请求控股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小股东自己作为清算组成员,请求清算组的其他成员清理公司主要财产、管理好公司账册、重要文件,但其他成员不管。

另外,如果小股东们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董事或监事,而且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那我们小股东也就不用对公司债务担责了。

  结语  

以上就是本次会议上罗斌文律师分享的一些《公司法》常见实务问题,在分享结束后,律所主任王槟进行了简要的总结,王槟主任指出,《公司法》是一个律师的基本功,因《公司法》衍生出的问题,涉及到许多法律的方方面面。也包括建永工程款中心最主要的工程款业务,很多时候都要参考《公司法》。

不仅如此,其实生活中许多个人、家庭法务问题,看似跟公司无关,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需要援引《公司法》来进行处理。因此,每个律师都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学习与探索,才能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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