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财产不够还债,你的债权能不能优先受偿?

我们在昨天的内容中介绍了,在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所有的债务时,对债务人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是拥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足额偿还所有债务时,做了保全的债权人同样也没有了优先受偿权了,而是要法律所规定的分配顺序,分步清偿。那么,你的债权在哪个分配等级中呢?

在民事执行的债权中,根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分为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

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也就是说,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后,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第一步要先扣除法院的各项执行费用

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保管费等因诉讼、仲裁或执行所支出的费用;

第二步是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各债权的受偿顺位:

(1)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执行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有关担保物权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其债权的受偿顺位。

(2)执行标的物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价款中享有优先权的部分优先于基于担保物权的债权受偿。执行标的物为房屋的,对该房屋的变价款,消费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条件的买受人)为购买该房屋(特指用于生活消费的住房)所支付的款项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

(3)多个债权中有职工工资债权(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的,对案款分配时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的,按照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范围内的工资部分,比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位受偿,剩余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被执行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该职工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在分配案款时可为其预留相应数额的款项。

(4)执行标的物为船舶或民用航空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之间的受偿顺位。

第三步是对普通的金钱债权进行分配

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在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债权受偿完毕后,案款有剩余的,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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