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000多元的增值税怎么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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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过后,许多消费者因商品不合适等原因,选择退货。这时,商家就需要注意,如果享受了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优惠,因退货开具了红字普通发票,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就需要注意填报栏次,不能冲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

甲公司是一家小饰品销售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偶尔应客户要求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企业知晓这一政策的前提下,因业务需要,自愿选择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近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明明会计账上不存在多缴增值税的情形,但“金三”系统却显示,企业多缴纳了增值税2069.90元,为什么会这样?

笔者通过“金三”系统查询申报情况后发现,甲公司“多缴”的2069.90元增值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第三季度。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显示金额为-68996.73元,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显示金额为19906.17元,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显示金额为-88902.9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显示金额为-2069.90元。

甲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明细显示,企业当期因销货退回开具了1份红字发票,金额为-88902.90元,税额为-2667.09元。笔者注意到,该红字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号码为75264734,金额为88902.90元,税额为2667.09元。既然企业所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已申报在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内,那么,这份蓝字发票也应该申报在同一栏次才对。

通过查询,笔者发现,该蓝字发票的开具日期为2019年9月2日。甲公司所属期为2019年第三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显示,企业该季度全部销售额285825.25元填报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均享受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原来,因蓝字发票享受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对应的红字普通发票本该冲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却误冲减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这才导致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栏次变为负数,形成“多缴税款”2069.90元。

在笔者的帮助下,甲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更正申报。更正申报后,企业2020年第三季度不但不存在“多缴税款”,还要补缴增值税597.19元。

在电商平台销售货物的商家中,不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笔者友情提醒:如果享受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的收入,在以后月份发生了销售退回,应注意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栏次,须合规冲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千万别冲减应税收入,否则会造成税款缴纳不准确的风险。

注:此文发表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1月20日版次: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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