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界】新加坡税务制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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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之下,与其他国家一样,新加坡也正面临着重大考验,新加坡政府也是第一时间出台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例如新加坡税务局已出台的相关税务方案,以稳定经济和支持企业可以持续发展。
公司部分免税(从2020课税年开始)
新成立的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前100,000新加坡元的部分可获得 75% 免税,100,001-200,000 新加坡元的部分可获得50%的税收减免,该计划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适用于新成立的初创公司
(前三个课税年中的任何一个在2020课税年或之后)
2、课税年度2020,25%企业所得税退税
相较于课税年度2019,课税年度2020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从20%提高到25%,扣税上限也由10,000新加坡元上调至15,000新加坡元。
3、加强企业课税年度2020年亏损结转减免计划
为了帮助新加坡中小型企业应对现金流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政府于2005年财政预算案中引入了亏损结转减免计划,在满足特定条件且符合相关管理程序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本年度的资本免税额及贸易亏损(统称为“合格扣除项”)结转到下一课税年度,并从以后课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项减免计划的最高限额为100,000新加坡元。
这一计划目前已得到进一步加强,课税年度2020的合格扣除项可追溯到前三个课税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00新加坡元。
4、加速厂房,机械设备,装修和翻新等费用的抵扣减免
课税年度2021年内,为购买厂房和机械设备而产生资本支出的企业可选择在两年内加速折旧此类厂房和机械设备的成本。另外,为简化公司的资本折扣申请,厂房和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将会简化。
与此同时,在课税年度2021年内发生符合条件的装修和翻新费用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在一年内申请装修和翻新费用的抵扣减免,在连续的三个课税年度内申请抵扣,每年抵扣上限为300,000新加坡元(约为150万人民币)。
5、消费税现阶段将不会上调
在2018年财政预算案中,政府提出计划将消费税(GST)从7%上调至9%,提高幅度为2%,预计具体将在2021年至2025年之间的某个时间开始调整。增加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的经常性支出需求,特别是医疗、安全和教育等领域。
2020年始,在评估国家综合情况以及此次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后,政府决定不在2021年调高消费税(GST)。这项调整也给了中小企业充分的准备时间,同时也反映了政府目前在稳定市场的同时也在尝试可能方法以助力推动市场发展。
在此之前,支付类数字货币的供应被视为应纳税服务供应,因此,对于已经注册为消费税(GST)的公司来讲,其进行的任何销售、发行与转让数字支付货币行为,都适用于消费税(GST)范畴。
当这些支付类数字货币被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就会导致产生双重应税供应:支付类数字货币的应税供应,以及货物(服务)的应税供应。
使用支付类数字代币购买货物或服务,该购买行为不属于应纳税“供应”,不需要计入GST纳税范围。
使用支付类数字货币去交换(交易)法币或其他类型的支付类数字货币(包括ICO),可豁免GST 。
7、延长和完善处置普通股的“安全港”免税政策
新加坡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因此,只有公司处置股权投资中获得的收益部分才需要在新加坡进行纳税。
在2012年政府预算案中,为了给企业在其进行重组前提供确定性,引入了'安全港'免税政策,即公司处置被投资公司的普通股而取得的收益将豁免新加坡所得税。
为符合豁免条件,撤资公司需要在股权处置日前至少连续24个月持有被投资公司20%以上的股份。
目前,该免税政策不适用于在新加坡从事不动产交易或持有新加坡不动产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之所得。鉴于新加坡土地稀缺,新加坡的不动产政策与动产政策有所不同。新加坡政府正竭力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此次“安全港”免税政策将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或之前。此外,从2022年6月1日起,上述情况将扩大适用于新加坡境外的不动产,以及从事不动产开发业务的被投资公司。这将确保房地产相关企业税务待遇符合一致性。豁免的所有其他条件和除外情况将保持不变。
8、扩大和完善对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税务激励计划
根据《所得税法》第13 H条,风险投资(VC)基金从符合资格的投资中获得的特定收入可免税。新加坡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VCFMs)就其管理标准的风险投资基金所得的收入(基金管理激励计划或FMI),可获5%的优惠税率。
政府推出这些激励措施是为了鼓励本地和外国风险投资公司进入新加坡,并激励投资者为本地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因此,一般来说,第13H条计划是给予投资于本地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
为促进新加坡基金管理业发展,第13H条计划和基金管理激励计划将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将豁免的投资和收益清单扩大到特定的指定投资收益;
将第13 H条的税务优惠扩大到以外国法人公司或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
经核准的风险投资基金免税期限延长至最多15年;
加大第13 H条的基金激励力度,使经核准的风险投资基金,能够按照业内确定的固定回收率要求减免其费用产生的消费税;
取消基金管理激励计划对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激励期限限制,改为最长5年的激励期,并可续期。
新加坡的“第13 H条计划”涉及的收入和投资范围较广,原则上对“第13 H条计划”下的新加坡指定投资收入免予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第13H条项下的扩大豁免范围现在将与新加坡的主要基金激励、第13CA条(离岸基金税务激励)、13R条(在岸基金税务激励)和13X条(增强型基金税务激励)相一致。
但第13 H条主要由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负责监管,第13 CA、13 R、13 X条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负责监管。这是因为激励措施为不同的目标而制定:第13 H条是为促进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融资而设立的,而第13 CA、13 R、13 X条是为了鼓励基金管理行业。
第13CA条的推出是为了吸引非新加坡投资者成立离岸基金,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第13R条同样旨在吸引非新加坡投资者的资金,并促进资金引入(即设立在岸基金)。
在2019年预算案中,政府取消了新加坡居民不能100%拥有该类资金的限制。这一限制最初是为了将激励的利益集中在非居民身上。目前,对不合格的基金投资者(即投资基金一定比例以上的新加坡非个人)仍处以罚款作为惩罚。
第13 X条旨在为新加坡的基金经理在寻求委托授权方面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因此,不会对新加坡居民的投资施加限制或财务进行处罚。
对于第13 CA、13 R、13 X条项下的基金,通常没有既定的投资政策或投资策略。在实践中,这类基金主要用于新加坡以外的投资。这是因为第13 CA条和第13 R条没有规定任何最低地方基金支出要求,而第13X条则规定最低地方支出为20万新元。
另一方面,第13 H条的具体目标是增加当地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选择。因此,风投基金将主要集中在风险投资上,资金的大部分流出应该用于风险投资。根据第13 H条计划,获批基金必须将不低于80%的承诺资本投资于由未上市初创公司直接发行且成立未满10年的特定产品。
通常情况下,第13 H条项下的投资分类包括新加坡的种子/早期公司、新加坡公司和对新加坡有经济分拆的海外公司(即与新加坡签订业务协议、或在新加坡运营、拥有研发设施或总部,或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因此,第13H条计划和 FMI的潜在好处可能为企业和全球投资者带来新的结构性发展机会。
总的来说,2020年以来的最新出台的新加坡的相关税务政策并没有发生根本结构性的变化,更多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添加与完善,但这也恰恰证明了新加坡的现行的税务制度不仅仅是成熟,且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推进企业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2020年4月4日,新加坡税务局(IRAS)根据COVID-19情况的最新措施,作为对纳税人的支持,新加坡税务局(IRAS)自动延长个人和企业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如下:
(来源 / 环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