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养的孩子,对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不仅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还是宪法里的明文规定。

但是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子女,都需要对自己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比如,在八九十年代,有大量婴儿出生后被遗弃,被贩卖,被送养,那么这些婴儿长大成人之后,因为有一些人混的不错,出人头地,非富即贵,就很容易遭遇来自亲生家庭的无端骚扰甚至是敲诈勒索。

今天这个赡养纠纷,源于一个生活富足的家庭,唯一的孩子是从小被抱养来的。这几年,年迈的养母养父先后离世,养父在弥留之际将所有家庭资产落到养女名下,但还是放心不下,因为家人都不在了,希望帮养女找到她的生父母,也算给养女一个心理寄托。于是生父委托调查机构去帮养女寻根。但是养父至死也没想到,自己一片好心,反而给养女带来后续源源不断的麻烦。

在千里之外的养女出生地,这件事迅速掀起波澜,一听说有外省富家女前来认亲,在确定了送养的具体地点和年月日之后,先后有七个家庭跳出来要和养女相认,一片吵吵嚷嚷之后,还互相大打出手,搞得来客非常头痛。

当然,来调查的人不是吃干饭的,这事儿最终还是免不了尘埃落定。调查公司通过亲子鉴定,确定了养女的亲生家庭,成功把其他六家打退。

生父生母看着鉴定报告,双手发抖,痛哭流涕,他们说自己家五个孩子,四女一男,这是自己的第四个女儿,因为当年家境贫寒,负担不起这么多孩子吃饭,为了让小女儿不至于饿死,所以在她出生后,就直接找了户好心人家送养了。

生父生母说,既然孩子的养父养母已经过世,自己就成了女儿在世的唯一亲人,那么女儿就应该回归自己的亲生家庭。

于是生父生母就自行主张,大张旗鼓的开始计划张罗,希望能通过法律上或者民间的仪式,正式通知十里八村的,让女儿认祖归宗。

但是生父母家庭的高调做派,让这边低调的养父母家庭很是反感,包括女儿也不认同。女儿原来只是想知道自己的出生地,亲生父母长什么模样,可是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么麻烦,所以女儿对此回应了三点意见。

第一,养育之恩远大于生育之恩,如今养父养母过世时间不长,尸骨未寒,自己大张旗鼓的回去认亲不合时宜;

第二,自己出生当天就被送走,生父母没有养过自己一天,几十年来也未曾探望过自己,如今见面未免尴尬,不如不见;

第三,生父母如今虽然家庭情况一般,但是两位老人身体健康,尚有劳动能力,衣食不缺,生活完全过得去,没有认亲的必要。

女儿回应的这三点就等于一口回绝,给生父母当头泼了一盆冷水。但是生父母不死心,还是希望走法律途径,让自己女儿回归家庭。

那么这种诉求能够达成吗?

赵律师来给大家具体分析下这个案子。

亲生父母想起诉女儿回归家庭,法律上不存在这个起诉理由,所以需要其他起诉理由,唯一靠谱的理由,就是赡养纠纷,因为女儿不愿赡养自己,所以起诉女儿,要求对自己尽赡养义务。

那么二老的诉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结合现在的事实和证据来看,不可能。

原因有三。

第一,当年女儿出生当天就被送养,两边的亲朋好友一清二楚,胁迫和拐卖都不存在,送养事实无法被推翻;

第二,女儿在养父母的家庭里已经生活三十多年,养父母对女儿尽到了全部的抚养义务。那么从法律上讲,一旦孩子被养父母抚养了,长大成人后,孩子就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生父母则没有赡养义务。

这是为什么?

首先,从情理上讲,养育之恩远远大于生育之恩。

其次,从法律上来讲,民法典有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规定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你无论有什么理由,一旦把自己生的孩子送出去,被别的家庭收养了,那么将来一旦老了爬不动,你就不要再指望这个被送养的孩子了,用简单的一个词来形容你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恩断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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