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股权激励最后一次解锁,开会通过!
细心的投资者
更细心的联通中层
可能会注意在联通披露年报同时
还有一系列有关业绩条件达成公告
因为联通在混改时
同步对部分人员(约8000人)实施股权激励
封闭期是五年
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是三个解锁期
但每次解锁期都有附加条件
相当于是自己和自己的对赌
而条件主要是业绩增长和完成情况
这一系列文件有三个
第一个是公告
解释解释这是怎么回事
其中的内容还包括前两次解锁的经过
小编主要摘录有关这次的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达成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方案第 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达成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达成的议案》。
第二份文件是法律意见书
在重复了算法问题之后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肯定意见
相当于有了法律依据
一、 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及其满足情况
(一) 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授予方案除息与特殊情况的议案》,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如下:
1、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基准的增 长率不低于20.9%,并且不低于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
2、2020年度利润总额较2017年度利润总额基准的增长率不低 于378.2%,并且不低于同行业企业75分位水平;
3、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4%。
注 1: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基准为 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完成数与较 2016 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 4.5%孰高者。
注 2:2017 年度利润总额基准为 2017 年度利润总额实际完成数与较 2016 年度利润总额增 长 47.2 亿元孰高者。
注 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注 4: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剔除公司重要参股子公司引资上市等资本运作对公司所有者权益造成的影响,具体金额以董事会认定金额为准。
注 5:同行业企业包括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共 3 家中国电信运营商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所选取的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若发生重大变化,将由董事会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注6:计算收入、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时,剔除提速降费等国家重大产业政策调整造成的影响,具体金额以董事会认定金额为准。
(二) 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 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公司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 30%;根据 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公司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 20%以上。
《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规定,计算收入、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时,剔除提速降费等国家重大产业政策调整造成的影响,具体金额以董事会认定金额为准。
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剔除提速降费金额影响后,公司已达成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具体如下:
注1:提速降费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金额按照公司移动网络流量 2018 年资费年内降低30%,2019 年平均资费再降低 20%影响计算。
注2:提速降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按照提速降费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金额乘以公司当年 EBITDA 率 34.1%计算(EBITDA 率指 EBITDA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注3:与同行业企业对标指标按照公司及同行业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计算(未剔除提速降费金额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规定第三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条件已满足。
第三份文件是独立董事的表态
全票通过
公告日期:2021年08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达成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简称“授予方案”)规定“计算收入、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时,剔除提速降费等国家重大产业政策调整造成的影响”。依据公司 2020年经剔除提速降费影响后的业绩情况,授予方案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条件已经达成。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吴晓根 顾佳丹 高云虎 鲍朔望 童国华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